《國家安全法》共7章84條,主要內容包括:第1章總則,規(guī)定了國家安全的定義,國家安全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全民義務、法律責任、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等;第2章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規(guī)定了各領域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第3章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規(guī)定了各部門、各地方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第4章國家安全制度,規(guī)定了十項國家安全制度和機制;第5章國家安全保障,規(guī)定了法治、經費、物資、人才等一系列國家安全保障措施;第6章公民、組織的義務和權利,規(guī)定了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履行的義務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第7章附則,規(guī)定了《國家安全法》的施行日期。
第一,確立國家與民族崛起的基本目標。
第二,采取綜合一體化的手段。
第三,新安全觀包括主權安全,綜合安全和合作安全。國家享有主權,包括獨立權,管轄權,平等權,自衛(wèi)權。國家綜合安全包括政治,經濟,社會,信息安全等。經濟安全是國家綜合安全的核心。軍事安全是國家安全的支柱。
第四,解決經濟發(fā)展與國家安全脫節(jié)的問題。
第五,樹立獨立發(fā)展理念,為“全球化”條件下的民族國家定位。
2015年7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國家安全法規(guī)定,國家加強國家安全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國家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將國家安全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公務員教育培訓體系,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國家安全法》第五章為“國家安全保障”,具體條文附后。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第五章國家安全保障第六十九條國家健全國家安全保障體系,增強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第七十條國家健全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
第七十一條國家加大對國家安全各項建設的投入,保障國家安全工作所需經費和裝備。第七十二條承擔國家安全戰(zhàn)略物資儲備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對國家安全物資進行收儲、保管和維護,定期調整更換,保證儲備物資的使用效能和安全。
第七十三條鼓勵國家安全領域科技創(chuàng)新,發(fā)揮科技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的作用。 第七十四條國家采取必要措施,招錄、培養(yǎng)和管理國家安全工作專門人才和特殊人才。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國家依法保護有關機關專門從事國家安全工作人員的身份和合法權益,加大人身保護和安置保障力度。第七十五條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開展國家安全專門工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七十六條國家加強國家安全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國家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將國家安全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公務員教育培訓體系,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
包括:
(一) 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按照學校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加強校園內治安管理,負責維護學校的安全、穩(wěn)定和正常的教學、科研、學習、生活秩序,保障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及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二) 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橫向聯(lián)系,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校園內發(fā)生的刑事、治安案件,依據有關規(guī)定,協(xié)調和處理學校內部糾紛、輕微治安案件。保護案發(fā)現場,緊密聯(lián)系和協(xié)助公安機關偵破刑事和治安案件,妥善處理校內突發(fā)事件;
(三) 嚴格按學校下發(fā)的《關于來校務工人員的管理規(guī)定》和《施工單位安全責任狀》來進行對外來務工、從業(yè)人員的動態(tài)管理。辦理外來人員的臨時出入證;
(四) 定期開展法制、消防、安全防范及維護校園穩(wěn)定的宣傳教育,增強師生員工的法制觀念、消防知識、安全防范意識及自覺維護校園安全、穩(wěn)定的意識;
(五) 貫徹落實《消防法》和公安部《61號令》等有關消防法規(guī)。建立、健全消防檔案,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督促落實與各部門簽定的《九江學院消防安全責任狀》;
(六) 為各部門配置規(guī)定的消防器材,設置防火、安全標志,培訓消防安全員和安全小組成員,經常性的檢查、維修消防器材,確保其完好率;
(七) 定期和不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對發(fā)現安全、火險隱患的部門及時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消除安全、火險隱患。建立安全、消防重點要害部位每日安全、防火巡查制度,確保安全、消防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
(八) 負責學校舉辦大型活動的消防安全及協(xié)助有關部門維護現場治安秩序的工作;
(九) 組織撲滅初起火災,協(xié)助消防部門做好火災現場撲救、保護和火災后調查取證工作;
(十) 完成校黨委以及上級公安機關、消防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尊敬的各位評委、各位領導、同事們:
大家下午好! 我是來自空港服務公司財務部的一名員工,我今天演講的題目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荀子曰:先其未然謂之防,發(fā)而止之謂之救,行而責之謂之戒,防為上,救次之,戒為下。其意思是說,在事情沒有發(fā)生之前未雨稠繆是為預防,事情或其征兆剛出現就及時采取措施加以制止,防止事態(tài)擴大是為補救,事情發(fā)生后再行責罰教育稱為懲戒,預防為上策、補救次之、懲戒為下策。
單位每年組織觀看了安全警示片,一攤攤鮮血,一幕幕悲慘,這足以讓我們敲響警鐘,安全工作刻不容緩。就因為一次麻痹失誤,一次不起眼的違章作業(yè)而將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奪去,破壞多少幸福的家庭。在工作就是因為我們六月是一個溫馨的季節(jié),鮮花開滿整了個港城。踏著時光的節(jié)拍,帶著關注與使命,在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fā)展觀的同時,我們迎來了全國第九個安全生產月。關愛生命,安全發(fā)展。日常中人們說得最多的是安全,關注最多的也是安全,但安全問題仍舊存在。在各個建筑施工單位隨處可見安全生產大于天、安全生產,警鐘長鳴的標語口號,由此可見安全發(fā)展對于一個
項目的重要性,然而在生產中仍有許多都是人為的責任事故,究其原因是由于麻痹大意思想的泛濫,不把細小環(huán)節(jié)當回事。一個小小違規(guī)操作行為表面上看微不足道,但實際上卻蘊藏著巨大的危機。千里之堤毀于蟻穴。一點疏忽,一點大意往往是一起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起因。黑龍江哈五公路擴建工程八死兩傷事故還在人們的議論中,重慶特大瓦斯突出事故30死77傷還在刺激著人們的神經,京滬高鐵墜落三死一傷事故似乎就發(fā)生在我們的身邊這每一啟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對于我們來說都是一個預警和提醒。
居安思危,思則有備。嚴格按照規(guī)章制度管理,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從自身、從小事做起,從最細小的問題、最低級的錯誤抓起,把這些近乎苛刻的細節(jié)要求當成是安身立命的必備,才能杜絕危險,保證安全,營造無隱患、無事故的安全生產環(huán)境。
安全生產的響鼓仍需重錘敲。項目為了保證安全生產,制定了相對完善的安全生產制度和管理規(guī)定,但內容再好的規(guī)章制度,不去認真貫徹、積極落實,也只能是紙上談兵,形同虛設。因此,規(guī)章制度的關鍵在于執(zhí)行。作為項目職工,要做到把紙上寫的,口里說的,切實變成日常生產工作中的一舉一動,必須在思想上重視安全,實際行動中落實安全,
我們一定要把安全工作落實到位,達到零事故、零傷害、零污染、零損失的安全目標。
對國家安全的理解和概括,一般是指作為政治權力組織的國家機器所建立的社會制度的生(存)與發(fā)展的保障。
它包括國家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以及相關的國家政權、社會制度和國家機關的安全。廣義的國家安全包括國防、外交、政治、經濟、文化、社會、隱蔽戰(zhàn)線等方面,狹義的國家安全僅指隱蔽戰(zhàn)線安全。
就像任何一個領域的發(fā)展狀況及存在的問題只有深入到該領域的人才能真正了解一樣,國家安全實踐 國家安全 和理論中存在的問題也只有進入這一領域深處的人才能夠真正體會到。在局外人或初涉者覺得什么問題都一清二楚的許多領域,局內人特別是對某些問題做過深入思考的局內人,卻清醒地知道事實并非如此,而是有太多太多的問題還不那么清楚,甚至還是一團團解不開的爛線團、一筆筆算不清的糊涂賬。
國家安全研究在當前的狀況可以說正是這樣。 研究手段 國家安全研究在當前有太多太多的困局需要解開,但許多人卻不清楚解開這些困局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在什么地方,更沒有掌握突破這一關鍵環(huán)節(jié)所需要運用的基本方法和手段。
當然,目前也有人已經找到了解開國家安全研究諸多困局的關鍵所在。在中國國際戰(zhàn)略學會等三家單位于2007年聯(lián)合發(fā)出的召開"非傳統(tǒng)安全--世界與中國"首屆論壇的通知中,我們就發(fā)現了這一點,因為在通知附件為會議設定的"主要論題"中,第一方面就是"通過對國內外非傳統(tǒng)安全基本概念的研究現狀分析,提出我國的非傳統(tǒng)安全基本概念表述,內涵和外延界定",其下所列第一條便是"對安全、國家安全、傳統(tǒng)安全的定義"。
這說明,起草和審定這一通知的專家已經意識到,明確概念已成為國家安全研究甚至是國家安全實踐遇到并且無法繞開的關鍵環(huán)節(jié),不解決這一問題其他問題就無法得到真正的特別是科學的解決。 定義問題 當然,這一問題的提出,也說明國家安全領域的概念問題特別是概念定義問題,在以往和當前都是一個存在著諸多問題的問題。
事實上,從"國家"概念,到"安全"概念,再到"國家利益"概念和"國家安全"概念,如此等等,在當前的國家安全研究中確實都是還沒有得到科學定義的概念,而這種科學定義的缺乏,則是由于相關研究人員沒有掌握定義的邏輯方法,因而沒有能力使相關定義做到邏輯上嚴密性,從而也就失去了基本的科學性。在此,我們不想先說"國家"、"安全"、"國家安全"這些基本概念,而是想先看一看當下對"國家安全戰(zhàn)略"這一概念都有一些什么定義,這些定義中存在著一些什么樣的邏輯問題。
國家安全戰(zhàn)略 就本來意義說,國家安全戰(zhàn)略就是"關于國家安全的戰(zhàn)略",但是人們在給這一概念下定義時,卻給它加上了許許多多不同的限定。例如:"國家安全戰(zhàn)略是指綜合運用和發(fā)展一個國家的各方面力量,為實現國家安全目標而進行的全局性籌劃和指導。
"[1](P.3)這一定義給國家安全戰(zhàn)略加上了"綜合運用和發(fā)展一個國家的各方面力量"這一限定詞,但是不是任何時候、任何國家、任何組織的國家安全戰(zhàn)略都是"綜合運用和發(fā)展一個國家的各方面力量"呢?顯然,在有的時候(例如古代)、有的國家(例如先秦時期的諸侯國),其國家安全戰(zhàn)略便難以說是"綜合運用各方面力量",而可能是僅僅或主要是運用了軍事力量。其實,所謂"綜合運用各種力量"的國家安全戰(zhàn)略,只是國家安全戰(zhàn)略的現代表現形態(tài),而且是一種比較理想的表現形態(tài),而不是國家安全戰(zhàn)略的一切形態(tài),因此這樣定義就把許多不完善、不完美的國家安全戰(zhàn)略排斥在國家安全戰(zhàn)略之外了。
這顯然犯了"定義過窄"的邏輯錯誤。 總體構想 根據如上分析,這樣一個定義也存在著同樣的問題:"所謂國家安全戰(zhàn)略是指一個國家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綜合運用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各種資源,應對核心挑戰(zhàn)與威脅,維護國家安全利益與價值觀的總體構想。
" [2] 屬加種差 從上述兩個例子中我們還可以看到,其使用的都是"屬加種差"的定義方法。但是我們發(fā)現,不僅它們對于"種差"陳述有所差別(一個非常簡潔地把"綜合運用和發(fā)展一個國家的各方面力量,為實現國家安全目標而進行的"作為種差,另一個則比較復雜,種差陳述比較長:"一個國家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綜合運用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各種資源,應對核心挑戰(zhàn)與威脅,維護國家安全利益與價值觀的"),而且它們所找的屬概念也不相同,一個是"全局性籌劃和指導",另一個是"總體構想"。
這說明,人們對"國家安全戰(zhàn)略"的種差和屬的認識都是有差別的。如果說對"種差"認識的差別主要反映了人們對"國家安全"概念認識的差別,那么對"屬"概念認識的差別則反映了人們在認識"戰(zhàn)略"概念上也沒有取得一致。
為此,我們不妨再舉一個更早的例子來說明這一點。 舉例說明 在2002年由中國友誼出版公司出版的《國家安全論》中,有這樣一段話:"國家安全戰(zhàn)略,是關于維護國家安全的宏觀籌劃。
一般認為,它是指在平時或戰(zhàn)時,組織和運用國家武裝力量的同時,組織和運用國家的政治、外交、經濟等綜合力量以實現國家目標的藝術和科學。"[3](P.34)非常明顯,這里同時給"國家安全戰(zhàn)略"下了兩個定義,一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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