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八章12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chǎn)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jīng)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fā)展的需要,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jù)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jīng)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zhí)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
機關、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nèi)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jié)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發(fā)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fā)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并監(jiān)制。 第十條 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jīng)國家機動車產(chǎn)品主管部門依據(jù)機動車國家 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yè)生產(chǎn)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jīng)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guī)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 機動車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 (二) 機動車登記內(nèi)容變更的; (三) 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 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根據(jù)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shù)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
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fā)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yǎng)。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jù)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guī)定不同的報廢標準。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guī)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jiān)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guī)定,設置統(tǒng)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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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交通安全知識資料1、認真學習交通安全常識,自覺遵守交通秩序;2、靠路邊行走,橫過道路走證馬線.'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3、不闖紅燈、不亂穿道路、不在道路上嬉鬧玩耍,不越護欄、.不追車扒車、不拋物擊車;4、排隊乘車、不向窗外亂扔東西,從右側下車,不乘坐帶病車、超載車和農(nóng)用車;5、騎車靠右,不逆行、不雙手離把、不互相追逐、不扶身并行;不突然猛拐;6、遇交通違法行為及時糾正,遇交通事故主動報警;7、主動宣傳交通安全法規(guī),積極參加交通安全社會公益活動一、行走須知1、行人須在人行道內(nèi)行走,沒有人行道的要靠路邊行走;2、行人不準在車行道上追逐、猛跑,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猛拐橫穿;3、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不準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4、不準在公路上玩耍、嬉鬧;5、學齡前兒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須有成年人帶領;二、乘車須知1、不準在道路中間招呼車輛;2、機動車在行駛中不準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3、乘車時,不準站立,不準在車內(nèi)吃東西;4、不強行上下車,做到先下后上,候車要排隊,按秩序上車;下車后要等車輛開走后再行走,如要穿越馬路,一定要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穿行;5、不乘坐超載車輛,不乘坐無載客許可證、運動證的車輛;三、騎車須知1、未滿十二周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2、拐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拐彎;3、不準雙手離把,不準攀扶其他車輛或手中持物;4
道路運輸安全生產(chǎn)管理,是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國家的相關安全法律法規(guī),為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fā)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結合行業(yè)的特點和要求,對道路運輸企業(yè)和客運站生產(chǎn)經(jīng)營場所、從業(yè)人員和設施設備等的安全狀況,進行預測可能發(fā)生事故的各種不安全因素,從而確保道路運輸安全、有序的開展。道路運輸安全生產(chǎn)管理,必然涉及到安全檢查,從很大程度上來講,做好了安全檢查,就搞好了道路運輸安全生產(chǎn)管理。安全檢查包括查制度、查紀律、查現(xiàn)場、查管理、查措施、查隱患等多項內(nèi)容,其種類有經(jīng)常性、專項性、定期性、季節(jié)性和臨時性安全檢查五大類;安全檢查的基本方法有自檢自查、交叉檢查、抽查、輔助檢查等。
安全檢查是一項綜合性的安全管理措施,通過檢查,可以達到相互學習,提高認識,了解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排查隱患,增添方法措施,增強防范能力,總結經(jīng)驗,吸取教訓,強化管理,促進安全生產(chǎn),促進發(fā)展的目的。
“安全責任重于泰山”。盡管上級對安全檢查的形式內(nèi)容和作用都作了嚴格的強調(diào)、要求,檢查者本身也對檢查的方法和效果做了不少的完善和改進,但安全檢查所要達到的效果總是不很明顯,避重就輕,走馬觀花式的各類檢查,總是不同程度地存在,以至安全檢查的發(fā)現(xiàn)、督促、指導、警示作用沒有得到應有的發(fā)揮。本人作為單位專職安全管理員,結合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實踐,談一下安全檢查工作的一點認識和體會。
一、首先要明確安全檢查的目的
安全檢查是建立良好的安全作業(yè)環(huán)境和秩序,是保障經(jīng)濟建設持續(xù)、協(xié)調(diào)、穩(wěn)定發(fā)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安全檢查是手段,其目的在于發(fā)現(xiàn)不安全因素的存在狀況,這是檢查者首先要解決的思想認識問題。每次檢查,要檢查什么,通過檢查要達到什么目的,產(chǎn)生什么樣的效果,作為檢查人員,應該先做到心中有數(shù)。在安全檢查中,常有這樣一種情況,被檢查者只知道要檢查的大概內(nèi)容,檢查者對參與的那次檢查的目的、意義并不十分清楚。這樣一來,隨著時間的推移,檢查的次數(shù)多了,檢查者習慣了,被檢查者松懈了、麻痹了、厭倦了,認為檢查就是那么一回事。因此,每次檢查之前,可以采用現(xiàn)場動員和談心等方式,結合實際講明檢查的目的意義,讓每個參與者目的明確,做到心中有數(shù)。
二、其次要明確檢查的內(nèi)容
道路運輸安全生產(chǎn)管理,主要是“三關一監(jiān)督”(嚴把運輸經(jīng)營者市場準入關、嚴把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嚴把營運駕駛員從業(yè)資格關、搞好汽車客運站安全監(jiān)督)。對道路運輸企業(yè)來說,檢查項目大致可分為: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建立情況;安全生產(chǎn)責任制落實情況;安全管理制度與落實情況;安全保障與監(jiān)督情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開展情況;駕駛員管理情況;營運車輛管理情況等。對汽車客運站來說,檢查項目一般包括:安全管理機構人員設置情況;安全管理制度與落實情況;安全生產(chǎn)設施設備情況;安全操作規(guī)程執(zhí)行情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執(zhí)行情況等。安全檢查內(nèi)容廣泛,每次檢查前都應具有針對性。
三、要突出重點
一般情況下,安全檢查的時間和過程都比較短,如果泛泛而檢,勢必走馬觀花,以至漏檢和誤檢。因此,對安全檢查應當點面結合,突出重點。檢查中應結合工作實際,主要應當突出人的行為,物的狀態(tài)和安全工作的“軟件”、“硬件”兩個基本基礎點。具體地說對有關安全生產(chǎn)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學習和貫徹情況;對領導、部門對安全生產(chǎn)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的貫徹落實和執(zhí)行情況;認真開展全員的安全知識教育培訓,重點組織干部、職工對安全業(yè)務知識的學習、討論、運用和推廣情況;認真加強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定期和不定期開展安全生產(chǎn)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情況;對安全生產(chǎn)隱患的排查、防范和治理、整頓情況;加強各類設備設施的養(yǎng)護、管理和使用情況;認真做好安全工作的“軟件”建設,對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執(zhí)行情況,等等。
四、要講究方法
安全檢查關鍵是要克服形式主義,安全生產(chǎn)中的形式主義有多種表現(xiàn),有的滿足于一般化要求,一般化號召,以文件來貫徹文件,以會議來落實會議,安全檢查工作沒有針對性;有的習慣于口號不斷,花樣不少,表面看聲勢很大,但不解決實際問題;有的甚至弄虛作假,為贏得上級滿意,對查出的安全隱患,說假話,報喜不報憂
1、建立和完善車輛管理制度;
2、公司車輛的調(diào)度,對司機出車路程、次數(shù)等進行安排;
3、車輛用油的控制與申請使用;
4、組織車輛的日常管理、維修、保養(yǎng),保證車輛的整潔和安全;
5、完成司機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等工作;
6、組織司機進行交通法規(guī)、安全知識的學習。
一般這個職位全稱應該為運輸車輛安全管理員,主要是針對物流運輸類企業(yè)設立的管理運輸車輛安全運輸?shù)墓ぷ魅藛T。
交通安全知識 一、什么是交通安全設施? 為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充分發(fā)揮道路交通的功能,依照規(guī)定在道路沿線設置的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和標線及交通隔離護欄等交通硬件的總稱。
二、損壞交通設施如何賠償和處罰? 肇事人損壞交通設施,應主動立即報警,除賠償恢復受損交通設施所需的全部費用外,依據(jù)《汕頭經(jīng)濟特區(q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對肇事人處五百元或一千元罰款。損壞交通設施逃逸的,按規(guī)定重處。
三、什么是道路交通標志? 道路交通標志是用圖形符號、顏色和文字向交通參與者傳遞特定信息,用于管理交通的設施。 四、道路交通標志如何分類? 道路交通標志分為主標志和輔助標志兩大類。
主標志又分為: 警告標志、禁令標志、指示標志、指路標志、旅游區(qū)標志和道路施工安全標志。 五、什么是警告標志? 警告標志是警告車輛和行人注意危險地點的標志。
其形狀為正等邊三角行,顏色為黃底、黑邊、黑圖案。 六、什么是禁令標志? 禁令標志是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交通行為的標志。
其形狀通常為圓形,個別為八角形或頂點向下的等邊三角行。其顏色通常為白底、紅圈、紅斜桿和黑圖案,"禁止車輛停放標志"為藍底、紅圈、紅斜桿。
七、什么是指示標志? 指示標志是指示車輛、行人行進的標志。其形狀為圓形、正方形或長方形,顏色為藍底白圖案。
八、什么是指路標志? 指路標志是傳遞道路方向、地點和距離信息的標志。其形狀,除地點識別標志、里程碑、分合流標志外,為長方形或正方形。
其顏色,一般道路為藍底白圖案,高速公路為綠底白圖案。 九、什么是輔助標志? 輔助標志是指緊靠主標志下緣,起輔助說明作用的標志。
其形狀為長方形,顏色為白底、黑字、黑邊框。用于表示時間、車輛類型、警告和禁令的理由、區(qū)域或距離等主標志無法完整表達的信息。
十、對幾種新型、常用的交通標志的解釋: 1. 禁止車輛停放標志: 該標志為圓形、藍底、紅圈、紅斜桿,表示禁止一切車輛停放。交叉雙斜桿為禁止車輛臨時或長時停放標志。
單斜桿為禁止車輛長時停放標志,臨時停車(司機不得離開駕駛室)不受限制。 2. 停車讓行標志: 該標志為八角形,顏色為紅底白字,表示車輛必須在停止線以外停車了望,確認安全后,才準許通行。
3. 禁止機動車通行標志: 該標志為圓形、白底、紅圈、紅斜桿、黑色小汽車圖形,表示禁止一切機動車(含摩托車)通行。下緣附設有"二輪摩托車除外" 輔助標志的,準許二輪摩托車通行。
十一、什么是道路交通標線? 道路交通標線是由標劃于路面上的各種線條、箭頭、文字、立面標記、突起路標和輪廓標等構成的交通安全設施。其作用是管制和引導交通。
可以與交通標志配合使用,也可單獨使用。 交通標線按功能可分為三類:禁止標線、指示標線和警告標線。
十二、中心黃色雙實線的功能是什么? 中心黃色雙實線表示嚴格禁止車輛跨線超車、壓線行駛和向左轉彎。也表示嚴格禁止車輛和行人橫穿。
其作用相當于中心隔離護欄或中心分車綠帶。 十三、中心黃色虛實線的功能是什么? 中心黃色虛實線表示實線一側禁止車輛跨線超車和向左轉彎,虛線一側準許車輛在確保安全情況下跨線超車和向左轉彎。
十四、中心黃色單實線的功能是什么? 中心黃色單實線表示不準車輛跨線超車、壓線行駛或向左轉彎。 十五、道路邊緣黃色單實線的功能是什么? 道路邊緣黃色單實線表示禁止一切車輛長時或臨時停放(含臨時停車上下客)。
十六、路面黃色網(wǎng)狀線的功能是什么? 路面黃色網(wǎng)狀線表示嚴格禁止一切車輛長時或臨時停車,防止交通阻塞。當黃色網(wǎng)狀線前方有車輛停駛時,后車必須在黃色網(wǎng)狀線外等候,直到確認黃色網(wǎng)狀線前方有足夠空間停駛本車時,方可駛過黃色網(wǎng)狀線。
十七、對幾種新型、常用的交通標線的解釋: 1. 人行橫道線: 人行橫道線為一組白色平行粗實線(斑馬線),在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采用兩條白色平行粗實線劃出人行橫道線的范圍,表示準許行人橫穿車行道。 行人橫穿車行道時必須行走在人行橫道線內(nèi),設置有人行橫道信號燈的,還必須按信號燈指示通行。
2. 人行橫道線預告標示: 設置在人行橫道線前適當位置的白色菱形圖案,用于提示前方接近人行橫道,機動車行駛時須注意行人橫穿道路。 3. 禁止掉頭標記: 設置在禁止掉頭路口前適當位置的,由一個掉頭箭頭和一個叉形圖案組成的黃色圖案,表示禁止車輛掉頭。
4. 導流線: 導流線的形式主要為一個或幾個根據(jù)路口地形設置的白色V形線或斜紋線區(qū)域,表示車輛必須按規(guī)定的路線行駛,不得壓線或越線行駛。 主要用于過寬、不規(guī)則或行駛條件比較復雜的交叉路口,立體交叉的匝道口或其他特殊地點。
5. 中心圈: 設置在交叉路口中心的白色圓形或菱形區(qū)域,用于區(qū)分車輛大、小轉彎,及對車輛左轉彎的指示,車輛不得壓線行駛。機動車向左轉彎時,必須緊靠中心圈小轉彎。
6. 減速標線: 設置在收費站廣場、出口匝道或其他要求車輛減速路段的白色虛線,其形式有單虛線、雙虛線和三虛線,垂直于行車方向設置。用于警告前方應減速慢行。
7. 的士臨時??奎c白色框線: 設置在的士臨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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