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購,是指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后再將同樣或類似的商品購回的銷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銷售方應根據(jù)合同或協(xié)議條款判斷銷售商品是否滿足收入確認條件。通常情況下,售后回購交易屬于融資交易,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企業(yè)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有確鑿證據(jù)表明售后回購交易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買商品處理。
以上為06新準則的處理方式。同舊制度的處理有差異。如貴企業(yè)使用的是舊制度,請參閱相關規(guī)定。
答:貴廠銷售的貨物因質量、毀損等問題而發(fā)生退換,對于退貨可按稅法“銷售退回”的規(guī)定處理;對于換發(fā)出商品給客戶,按貨物銷售進行處理。
一、相關會計處理銷售商品的收入,應當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企業(yè)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買方;企業(yè)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lián)系的繼續(xù)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yè);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這四個條件非常典型地體現(xiàn)了“實質重于形式”的會計核算原則。
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guī)定,企業(yè)銷售商品發(fā)生的銷售退回,其相關的收入、成本等一般應直接沖減退回當期的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等。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涉及的報告年度所屬期間的銷售退回,應當作為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調整報告年度相關的收入、成本等。
二、企業(yè)發(fā)生銷售退回涉及的相關稅務處理以下主要介紹增值稅和內資企業(yè)所得稅的稅務處理。2。
企業(yè)發(fā)生銷售退回涉及的所得稅。按照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的銷售退回,只要購貨方提供退貨的適當證明,可沖減退貨當期的銷售收入。
對于資產負債表日后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fā)生的銷售退回,其所涉及的會計處理及對所得稅的影響應分別以下情況處理:(1)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中涉及報告年度所屬期間的銷售退回發(fā)生于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則應按資產負債表日后有關調整事項的會計處理方法,調整報告年度會計報表相關的收入、成本等,并相應調整報告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以及報告年度應繳的所得稅。 企業(yè)應按應沖減的收入,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調整主營業(yè)務收入或其他業(yè)務收入)”科目,按可沖回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應退回或已退回的價款,貸記“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等科目;按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記“庫存商品”等科目,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調整主營業(yè)務成本或其他業(yè)務支出)”科目;按應調整的消費稅等其他相關稅費,借記“應交稅金”等科目,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調整相關的稅金及附加)”科目;如涉及調整應繳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的,還應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調整所得稅費用)”科目。
經上述調整后,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2)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中涉及報告年度所屬期間的銷售退回發(fā)生于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但在報告年度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前,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guī)定,雖然銷售退回發(fā)生于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但由于報告年度財務報告尚未批準報出,仍然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其銷售退回仍作為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進行賬務處理,并調整報告年度會計報表相關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稅法規(guī)定,在此期間的銷售退回所涉及的應繳所得稅的調整應作為本年度的納稅調整事項。
借:發(fā)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借:銀行存款 貸:其它應付款 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財務費用2 貸:其它應付款2(從12月做到4月) 回購:借:庫存商品78 貸:發(fā)出商品78 借:其它應付款11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8。
7 貸:銀行存款128。7###銷售: 借:銀行存款 117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00 應交稅金--應繳增值稅(銷項) 17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78 貸:庫存商品 78 回購:借:庫存商品 110 應交稅金--應繳增值稅(進項) 18。
7 貸:應付賬款 128。7。
售后回購是指銷貨方在售出商品的同時,與購貨方簽訂合同,規(guī)定銷貨方在一定的期間內,按照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將其售出的商品又購買回來的一種交易方式。
從這個定義來看,售后回購的主旨是為企業(yè)籌集資金,那么,企業(yè)在售出商品、回購商品兩個環(huán)節(jié)是應該按銷售和采購進行賬務處理呢?還是按融資業(yè)務進行賬務處理呢? 判定的標準是看該業(yè)務是否符合(企業(yè)會計準則—收人》第五條的條件。 《收人準則》規(guī)定,收人確認必須同時符合下列4個條件: (1)企業(yè)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yè)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lián)系的繼續(xù)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人企業(yè)。
(4)相關的收人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將售后回購業(yè)務對照上述4個條件,明顯看出這種業(yè)務與收人確認的第二個條件不符,因此,在會計實踐中對售后回購業(yè)務一般不應該確認收人,但是如果賣方有回購選擇權,并且回購價是以回購當日的市場價為基礎確定,在回購的可能性很小的情況下,也可在售出商品時確認為收入的實現(xiàn)。
銷售回購交易本質上屬于融資交易。因此,在銷售回購情況卞,企業(yè)不能確認收入。
企業(yè)應設置“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核算企業(yè)在附有購回協(xié)議的銷售方式下,發(fā)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與銷售價格以及相關稅費之間的差額。企業(yè)在發(fā)出商品時,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按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
庫存商品采用計劃成本與售價核算的企業(yè),還應結轉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進價與售價的差異。按規(guī)定應交納的與銷售商品相關的除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稅費,借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其他應交款”科目。
如果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應在銷售與回購期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提的利息費用直接計人當期財務費用。 計提利息費用時,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
企業(yè)日后重新購回該項商品時,按照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商品價款,借記“物資采購”、“庫存商品”等科目,按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同時,將與該購回商品有關的“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的余額沖減或增加購回商品的成本,借記或貸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貸記或借記“物資采購”、“庫存商品”等科目。 【例】光明冷凍設備制造有限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企業(yè),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
2005年5月1日,光明冷凍設備制造有限公司與金光空調制造有限公司簽訂協(xié)議,向金光空調制造有限公司銷售一批商品,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銷售價格為1000000元,增值稅額為170000元。 協(xié)議規(guī)定,光明冷凍設備制造有限公司應在9月30日將所售商品購回,回購價為1200000元(不含增值稅額)。
商品已發(fā)出,貨款已收到。該批商品的實際成本為900000元,除增值稅外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
光明冷凍設備制造有限公司的會計分錄如下: (1)光明冷凍設備制造有限公司發(fā)出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1 170000 貸:庫存商品9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0 待轉庫存商品差價100000 (2)由于回購價大于原售價,因而應在銷售與回購期間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提的利息費用直接計人當期財務費用。 這樣做的理由在于,此種售后回購本質上屬于一種融資交易,回購價大于原價的差額相當于融資費用,因而應在計提時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光明冷凍設備制造有限公司5月至9月,每月應計提的利息費用為40000元。 借:財務費用40000 貸:待轉庫存商品差價40000 (3) 9月30日,光明冷凍設備制造有限公司購回5月1日銷售的商品,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商品價款1200 000元,增值稅額為204 000元。
借:物資采購(或庫存商品等)1 2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04000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1 404 000 借:待轉庫存商品差價160000 財務費用40000 貸:物資采購(或庫存商品等)200 000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會計核算原則是“實質重于形式”。 因此,售后回購業(yè)務應視同融資業(yè)務進行賬務處理。
企業(yè)在反映售后回購業(yè)務時,應當設置“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核算企業(yè)在附有購回協(xié)議的銷售方式下,發(fā)出商品的實際成本與銷售價格以及相關稅費之間的差額。 以上是我對于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售后回購,指銷售商品時,銷售方與購貨方簽回購協(xié)議,銷售方同意日后再將該批商品購回的銷售方式。
在這種情況下,銷售方應根據(jù)合同或協(xié)議的條款,判斷企業(yè)是否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與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以確定是否實現(xiàn)銷售。一般情況下,售后回購交易不應當確認收入,因為銷售方通過售后回購協(xié)議對已銷售商品仍具有控制管理權,售后回購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該交易屬于融資交易。
企業(yè)以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有確鑿證據(jù)表明售后回購交易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對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如,甲公司、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率均為17%。甲公司應融資需要,于2012年7月1日將其生產的一批商品銷售給乙公司,銷售價格為500萬元(不含增值稅),商品成本為420萬元,商品已發(fā)出,款項已收到。
按照銷售協(xié)議約定,甲公司應于2012年12月31日將所售商品購回,回購價為530萬元(不含增值稅)。根據(jù)上述交易,甲公司應做如下會計分錄: (1)7月1日,發(fā)出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585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000 其他應付款 5000000 借:發(fā)出商品 4200000 貸:庫存商品 4200000。
(2)回購價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當期財務費用,則每月計提利息費用5萬元。 借:財務費用 50000 貸:其他應付款 50000。
(3)12月31日,回購商品時 借:其他應付款 53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901000 貸:銀行存款 6201000 借:庫存商品 4200000 貸:發(fā)出商品 4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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