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大修理費:根據稅法的規(guī)定(1)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不同時滿足前述兩個條件的,可以視為日常維修,直接在當期扣除。建議:修理可以進入固定資產—修理費中,費用分攤按到下次修理的期間進行分攤。
根據新《企業(yè)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新會計科目表規(guī)定:長期待攤費用,專門用來核算推銷期限在1年以上的費用,其中包括四種情況: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yè)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x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2004]82號)規(guī)定:“取消上述審批項目后,主管稅務機關應著重從以下方面加強管理:1.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發(fā)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捐贈收入,占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企業(yè)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guī)定確定入賬價值,借記“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一般納稅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guī)定確定的入賬價值,貸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按企業(yè)因接受捐贈資產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費”等科目。至于發(fā)生的安裝費用并入資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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