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時還是固定資產(chǎn),增值稅的處理如下:
2008年12月31日以前的增值稅不能抵扣,也要列入固定資產(chǎn)
2008年12月31日以后的可以抵扣增值稅,則列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使用過程中仍然計提折舊
再賣的時候是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的出售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chǎn)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含稅售價/(1+17%)*17%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希望對你有幫助
聲明:本網(wǎng)站尊重并保護知識產(chǎn)權,根據(jù)《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如果我們轉載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權利,請在一個月內通知我們,我們會及時刪除。 蜀ICP備2020033479號-4 Copyright ? 2016 學習鳥. 頁面生成時間:2.938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