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的洗錢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即處置階段、離析階段和融合階段。
1、處置階段,亦稱放置階段,是指將犯罪所得投入到清洗系統的過程,是最容易被發(fā)現的階段。
利用金融機構或特定非金融機構,將犯罪所得存入銀行,或轉換為銀行票據、國債、信用證以及股票、保險單證或其他形式的資產。有的也將犯罪所得投入地下錢莊等非正規(guī)匯款體系轉移到外國。
2、離析階段,也叫培植階段,即通過復雜的金融交易,將犯罪所得與其來源分開,并進行最大限度的分散。在不同國家間進行錯綜復雜的交易,或在國內通過不同金融工具逐步模糊犯罪所得的真實來源、
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
目前,常見的洗錢途徑廣泛涉及銀行、保險、證券、房地產等各種領域。反洗錢是政府動用立法、司法力量,調動有關的組織和商業(yè)機構對可能的洗錢活動予以識別,對有關款項予以處置,對相關機構和人士予以懲罰,從而達到阻止犯罪活動目的的一項系統工程。
從國際經驗來看,洗錢和反洗錢的主要活動都是在金融領域進行的,幾乎所有國家都把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置于核心地位,國際社會進行反洗錢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領域。洗錢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它不僅損害了金融體系的安全和金融機構的信譽,而且對我國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穩(wěn)定,具有極大地破壞作用。
一是國內形勢的需要。近年來,隨著走私、毒品、貪污賄賂等犯罪不斷發(fā)生,非法轉移資金活動大量存在,我國的洗錢問題日漸突出。
由于缺乏對洗錢行為的預防監(jiān)控措施,導致不能及早發(fā)現犯罪線索,影響了追查、打擊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繳犯罪所得。政府和社會各界關于加強反洗錢立法、完善反洗錢法律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
二是國際形勢的需要。洗錢活動具有跨國(境)特性,遏制和打擊跨國洗錢活動必須通過規(guī)范和協調國內、國際立法,加強反洗錢國際合作。
且我國已經批準加入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等,都明確要求各成員國建立健全反洗錢法律制度。三是實際工作的需要。
關于反洗錢活動,在此以前我國雖然缺少一部完整的反洗錢法,但是反洗錢的工作從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沒有停止過。在追究犯罪方面,如1997年刑法對洗錢犯罪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并給予嚴厲的處罰。
在制度健全方面,如《中國人民銀行法》、2003年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guī)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及《個人存款帳戶實名制》等規(guī)定,都涉及反洗錢的內容,為反洗錢立法提供了有利的條件。但考慮到,我國現行預防監(jiān)控洗錢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存在著法律體系不完整,系統性、協調性差,法律層級和法律效力較低,適用范圍較窄等問題,現行反洗錢工作主要依據的是部門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對存款類以外的金融機構、金融業(yè)的特定非金融機構的缺乏有力的約束,影響了反洗錢的力度和效果。
因此,為有效預防監(jiān)控洗錢活動,及早發(fā)現洗錢犯罪線索,打擊此類犯罪和追繳犯罪所得,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制定一部既有利于加強國際合作,又符合我國國情的《反洗錢法》是非常必要的。 反洗錢法分為總則、反洗錢監(jiān)督管理、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反洗錢調查、反洗錢國際合作、法律責任、附則等七章,共三十七條。
其主要內容包括:(一)范圍《反洗錢法》主要規(guī)范的是預防洗錢活動,目的是維護金融秩序,遏制洗錢犯罪及相關犯罪。在我國反洗錢法律制度可分為刑事和行政兩個方面的內容。
對洗錢活動的刑事制裁主要是依據《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通過刑事訴訟程序,追究洗錢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而預防、監(jiān)控洗錢活動,是以客戶識別、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以及記錄保存等制度為核心內容,通過反洗錢資金監(jiān)測實現其目標。
反洗錢法著力于建立我國反洗錢預防、監(jiān)控法律制度,屬于行政法律制度的范疇。因此,本法所稱的“反洗錢”僅限于對洗錢活動的預防。
根據反洗錢法的規(guī)定,實施預防洗錢活動的行為主體既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和按照規(guī)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也包括國務院各有關部門。預防洗錢活動的對象為“洗錢活動”,即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活動。
預防洗錢活動的內容,既包括反洗錢義務主體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根據本法建立并實施的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也包括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依法負有反洗錢監(jiān)管職責的其他部門進行的監(jiān)督管理、調查和國際合作。另外,通過反洗錢機制發(fā)現并切斷恐怖主義融資渠道已成為各國反洗錢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
因此,為了加強對恐怖主義活動的預防監(jiān)控,反洗錢法在附則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對涉嫌恐怖活動資金的監(jiān)控,適用反洗錢法。(二)反洗錢監(jiān)督管理反洗錢工作涉及預防、發(fā)現、報告、分析、調查和打擊,以及加強公眾教育、提高反洗錢意識等多方面,是一項涉及多領域、多部門的系統工程。
需要建立行政管理部門、司法機關、金融機構等部門和行業(yè)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參與。反洗錢法根據我國國情,借鑒國外的相關經驗,確立了我國的反洗錢工作機制的模式為:確立一個部門為行政主管部門,全面負責國家的反洗錢行政事務,其他部門、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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