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安全小常識
1、在校時間學生不得無故離開學校,有事外出得向班主任請假。
2、學生上課要遵守紀律,要聽從老師指揮,特別是體育課、活動課等,應在老師的指導下使用體育器材。
3、課間玩耍不打鬧追逐,嚴禁爬圍墻、爬樹、爬走廊欄桿、攀校門等。
4、上下樓梯靠右行,不在樓道玩耍,嚴禁從樓梯把手上滑下。
5、不喝生水,不買無證小攤的食品,不吃過期或變質(zhì)食品。
6、不帶利器及易燃易爆物品來校,不做危險游戲。
7、午間用膳要服從教師的要求,不在用膳時講話、嬉戲或做其他事情。
8、注意用電安全,不要亂摸亂動教室、走廊等公共場所的電器設備、開關、插座等。
9、學生放學回家要按時離開學校直接回家,不要在教室、校園內(nèi)逗留,也不要在街頭游逛。
10、上下學要遵守交通規(guī)則,過馬路時看清來往車輛,要走人行橫道。學生乘車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規(guī),不乘坐不符合規(guī)定的車輛(如摩托車、三輪車、貨動車等),不乘坐超載車輛。
.活動要注強化安全管理,共建和諧校園意安全,要避免發(fā)生扭傷、碰傷等危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第7條中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 內(nèi)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 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38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 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钡?9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蚱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 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同學間因故看不順眼挑釁生事、辱罵、互毆、群毆等行為有可能觸犯的法律是:
1、過失至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2、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得,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傷殘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jù)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續(xù)執(zhí)行。
七十四條: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
第九十五條:本法所稱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
(一)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二)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三)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3、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4、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5、聚眾斗毆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擴展資料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當九種人格權力遭受不法侵害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這九種人格權是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被害人因侵權行為致死,其家屬因此在精神上受到極大的打擊,可以依法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要求支付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行為人因過失或故意不法侵害他人身體,致使被害人殘疾或死亡。
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相關規(guī)定,至被害人殘疾的應當賠償被害人醫(yī)療費、傷殘生活補助費 至被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
校園暴力的被害人如若死亡,就死亡本身來說并無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為被害人已經(jīng)死亡,權利能力因而隨之消滅,因此被害人的監(jiān)護人或近親屬不能以被害人如果尚在人世時可以得到的利益為借口,請求施害人賠償。
通過上文對中國校園暴力法律有哪些這個問題的相關解答我們可以知道,校園暴力案件主要是在民事和刑事方面有所規(guī)定,情節(jié)如果較輕,那么則要承擔民事責任,情節(jié)較重則要承擔刑事責任。承擔刑事責任需要考慮到刑事責任年齡。
我國新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有一點改變,對重大案件的年齡進行了下調(diào),也就是14歲的少年也是可能被判刑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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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
第四十四條:教育、體育、衛(wèi)生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完善體育、衛(wèi)生保健設施,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
第七十三條: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 亡或者重大財產(chǎn)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教師體罰學生,經(jīng)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五條: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末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末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十六條:學校不得使末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
第十七條: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末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末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fā)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四十八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末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jié)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3、《預防末成年人犯罪法》第七條: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預防犯罪的教育作為法制教育的內(nèi)容納入學校教育教學計劃,結(jié)合常見多發(fā)的末成年人犯罪,對不同年齡的末成年人進行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教育。
4、《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五條: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guī)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防止消除教育教學環(huán)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fā)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5、《學校衛(wèi)生工作條例》第十條:學校體育場地和器材應當符合衛(wèi)生和安全要求,運動項目和運動強度應當適合學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體質(zhì)健康狀況,防止發(fā)生傷害事故。
6、《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教育部頒布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對學生在校期間所發(fā)生的人身傷害事故的預防與處理作出了具體規(guī)范。請朋友遵照這個《辦法》,具有指導作用。
《辦法》出臺后,促進學校提高自身的責任觀念和預防意識,促進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對學生人身安全的保護;將有利于在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妥善、正確處理,維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將建立起良好的法制環(huán)境和制度框架,為學校適應實施素質(zhì)教育的要求,開展多種形式的活動,促進學生身心的全面發(fā)展,創(chuàng)造必要的外部條件和有力的保障機制。
樓主你好,很高興為你回答問題,希望你能滿意。
國家對在校學生安全有哪些法律保護措施?
學生在學校內(nèi)打球時和校外人員爭吵,后被對方毆打,由對方挑釁后找人將對方毆打。事后對方報案,警方要求我們賠償,我方要求見對方,結(jié)果警方拒絕我方見面,學生家長來后警方出示了傷害鑒定書,鑒定為輕度傷害。現(xiàn)警方要求取保候?qū)?,讓學生繳納一萬元。學生該怎么辦,難道國家對在校大學生就沒有任何安全方面的法律保護嗎? 國家要求任何一個學校在創(chuàng)辦時,必須具有保護學生生命健康的保障,學校必須有兩名或兩名以上的保安人員,還可以配有必要的武器。該學生在學校被侵犯了權利,學校應付一定的法律責任。
另外,學生沒有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竟糾結(jié)一伙人來報復,造成他人傷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和賠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的《關于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草案)》規(guī)定:恐怖活動是指以制造社會恐慌、脅迫國家機關或者國際組織為目的,采取暴力、破壞、恐嚇或者其他手段,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chǎn)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行為。
煽動、資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協(xié)助實施上述活動的,也屬于恐怖活動。國際共識:(1)恐怖活動漠視國家主權和基本人權,無視聯(lián)合國在國際安全事務中的地位和作用,造成一種國際范圍內(nèi)的無政府狀態(tài),漠視國際人道主義基本原則,濫用暴力或極端手段,造成大量人員傷亡。
對國際安全造成威脅。(2)恐怖活動通過各種非法渠道斂取錢財,破壞社會人力物力財力資源,損壞社會公共設施,造成財產(chǎn)直接損失,損毀多年積累的人類歷史文明成果,毀滅性的破壞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環(huán)境,對世界經(jīng)濟形成直接或間接危害。
(3)恐怖活動踐踏國際法基本原則,違背世界和平與發(fā)展兩大主題,對國際政治、經(jīng)濟新秩序,尤其是對國際法琺紶粹咳誄糾達穴憚膜律新秩序構成極大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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