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民法典》以及《計劃生育條例》的婚假規(guī)定如下: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由于全國各地的具體情況不同,具體婚假時間一般依據(jù)的是各省或者直轄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自己規(guī)定的,全國各地的規(guī)定并不一致,在此附上部分地區(qū)婚假規(guī)定: 1、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2、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3、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4、重慶: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5、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6、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7、甘肅:晚婚的婚假=30天; 8、廣東: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9、廣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10、貴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1 1、中國人民解放軍: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晚婚的軍隊人員,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間工資照發(fā),福利待遇不變。夫妻雙方同為軍隊人員,雙方達到晚婚年齡的,雙方享受晚婚假;一方達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為地方人員的,按照地方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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