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建造承包商)為訂立合同發(fā)生的差旅費、投標費等,能夠單獨區(qū)分和可靠計量且合同很可能訂立的,應當予以歸集,待取得合同時計入合同成本;未滿足上述條件的,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為開標前: 借:管理費用-投標費用 貸:銀行存款 中標后 借:工程施工-(間接成本)投標費用(有的單位設“其他”) 貸:管理費用-投標費用 未中標不作處理。 相關: 合同成本是指為建造某項合同而發(fā)生的相關費用,合同成本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fā)生的、與執(zhí)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這里所說的“直接費用”是指為完成合同所發(fā)生的、可以直接計入合同成本核算對象的各項費用支出?!伴g接費用”是指為完成合同所發(fā)生的、不宜直接歸屬于合同成本核算對象而應分配計入有關合同成本核算對象的各項費用支出。
1.對于生產領用包裝物,應根據領用包裝物的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
借記“生產成本”科目,貸記“周轉材料—包裝物”、“材料成本差異”等科目。
2. 隨同商品出售而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應于包裝物發(fā)出時,按其實際成本計入銷售費用。
3. 隨同商品出售且單獨計價的包裝物,一方面應反映其銷售收入,計入其他業(yè)務收入;另一方面應反映其實際銷售成本,計入其他業(yè)務成本。
包裝物
包裝物是指為包裝產品而儲備的各種包裝容器,如桶、箱、瓶、壇、袋等用于儲存和保管產品的材料。包裝物指在生產流通過程中,為包裝本企業(yè)的產品或商品,并隨同它們一起出售、出借或出租給購貨方的各種包裝容器。如桶、箱、瓶、壇、筐、罐、袋等。用來容納、保護、搬運、交付和提供商品,其范圍從原材料到加工成的商品,從生產者到使用者或消費者2006年新的會計制度中,將包裝物與低值易耗品,合并為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編號為:1412
核算問題
包裝物,現(xiàn)行企業(yè)會計制度中把它作為企業(yè)存貨中一類獨立的資產,并單獨設置“包裝物”賬戶進行核算?,F(xiàn)行會計教科書中一般把“包裝物”定義為:“為了包裝該企業(yè)商品而儲備的各種包裝容器,如桶、箱、瓶、壇、袋等”,可見,包裝物的定義是從它的實物形狀和功能來界定的,但本文認為這種界定并沒有能真正把包裝物與別的存貨資產完全區(qū)別開來,它邊界存在的模糊性和重疊性給包裝物的確認帶來了困難,同時給包裝物的會計核算也帶來了相關問題。
性質
包裝物的雙重經濟屬性顯而易見,包裝物的會計屬性是流動資產,是存貨的一個部分。一般來講,根據存貨的經濟屬性,可以把存貨分為兩類,一類為勞動對象,如原材料、在產品、委托加工物資、庫存商品等,它們是企業(yè)生產和勞動價值的載體,也是企業(yè)資金運動的載體;而另一類為勞動手段,以低值易耗品為代表,低值易耗品作為勞動工具與固定資產一起為企業(yè)生產提供勞動條件,從物質上它本身并不形成產品實體,只是通過攤銷方式將自身價值逐漸轉移到勞動對象——“產品”中去。而根據對包裝物的現(xiàn)行定義,包裝物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作為企業(yè)商品的組成部分的包裝物,如電視機的包裝箱、包裝襯衫的盒、裝酒的瓶等等,這部分包裝物從經濟屬性上已屬于 “勞動對象”;另一部分包裝物是為企業(yè)保存或保管另一種存貨的包裝容器等,如裝油的桶、裝酒的壇等,這部分包裝物本質上屬于“勞動手段”(或“勞動工具”)。因此,包裝物是一種兼有兩種“身份”的特殊存貨,這種雙重屬性給包裝物的確認帶來了復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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