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向公司借款的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2113款——XX個人
貸:5261庫存現金
報銷及還款時:
借:庫存現金
管理費用
貸:其他應收款——XX個人
二、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企業(yè)除買入返售金4102融資產、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1653應收代位追償款、應收分保賬款、應收分保合同準其他應收款備金、長期應收款等以外回的其他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 其他應收款通常包括暫付款,是指企業(yè)在商品交易答業(yè)務以外發(fā)生的各種應收、暫付款項。
公司人員的借款計入的科目:
計入:其他應收款-某某人
1.員工借款時,借:其他應收款。貸:庫存現金。
2.買來材料報銷時,借:原材料。貸:其他應收款。
3.出差回來報銷,借:管理費用-差旅費。貸:其他應收款。
借款:
指企業(yè)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借入的資金,包括信用貸款、抵押貸款和信托貸款等。借款也可以指某人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借入的資金,包括信用貸款、抵押貸款和信托貸款等。
企業(yè)之間借款應計入“其他應收款”和“其他應付款”會計科目。
會計科目
介紹:
1、會計科目是按照經濟業(yè)務的內容和經濟管理的要求,對會計要素的具體內容進行分類核算的科目,稱為會計科目。 會計科目按其所提供信息的詳細程度及其統(tǒng)馭關系不同,又分為總分類科目和明細分類科目。前者是對會計要素具體內容進行總括分類,提供總括信息的會計科目,如“應收賬款”、“原材料”等科目,后者是對總分類科目作進一步分類、提供更詳細更具體會計信息科目,如“應收賬款”科目按債務人名稱設置明細科目,反映應收賬款具體對象。
2、會計科目是會計學相當重要的基本研究方法與輔助工作,它將會計要素視性質分屬、分綱的設置,例如現金即為資產會計要素的一大會計科目。一般來說,會計科目是設置帳戶、處理帳務的依據。
存在意義:
會計科目的設置可以把各項會計要素的增減變化分門別類地歸集起來,使之一目了然,以便為企業(yè)內部經營管理和向有關方面提供一系列具體分類核算指標。
1、會計科目是復式記賬的基礎。
2、會計科目是編制記賬憑證的基礎。
3、會計科目為成本核算及財產清查提供了前提條件。
4、會計科目為編制會計報表提供了方便。
公司向個人借款,其本金計入往來賬目,支付的利息應該計入財務費用。
但稅法規(guī)定非金融企業(yè)借非金融企業(yè)的借款利息,在不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可以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另還需代扣代繳個人的營業(yè)稅及個人所得稅。
賬務處理如下: 借入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短期借款 按期計提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 貸:應付利息 支付利息時: 借:應付利息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yè)稅(代扣代繳)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上交稅款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yè)稅(代扣代繳)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歸還本金時: 借:其他應付款/短期借款 貸:銀行存款望樓主采納沈陽金蝶財務為您解答。
個人向公司借款應該計入其他應收款。其他應收款包括應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項,如為職工墊付的水電費、應由職工負擔的醫(yī)藥費等,個人向公司的借款屬于公司的墊付款項,所以應該計入其他應收款科目。
應該注意的是,企業(yè)借給本企業(yè)相關聯個人的借款,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年度終了后或超過一年)未歸還,也未用于本企業(yè)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分別按照對應的項目(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會計分錄如下:
借:其他應收款-XX個人
貸:庫存現金
報銷及還款時:
借:庫存現金
管理費用
貸:其他應收款-XX個人
擴展資料
借款注意事項:
一、利息
首先,借款要收取利息的,應當在合同中寫明利率標準。利率標準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護。其次,利息不能并入本金計算復利,也不能在借款時預先將利息在本金中扣除。
如果合同中沒有寫明利率標準,出借人與借款人對此發(fā)生爭議,一般按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但如果個人與個人之間借款沒有寫明是否收取利息,則按照無息借款處理。)
二、款項交付
借款一般通過現金直接交付或銀行支付兩種形式交付,需要在合同中寫明。建議采用銀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憑據。小額借款(十萬以下)可以用現金直接交付,但應當要求借款方開具收條,或者在合同中寫明簽訂合同即確認已收到款項,不再另開收條。
在有的借貸案件中,出借方雖然提供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方否認收到了借款,而雙方在交付時又沒有開具收條,就會出現無法收回借款的風險。
同樣,在另一些借貸案件中,出借方提供了匯款憑證,但沒有簽訂借款合同,借款方就聲稱此款是贈與而非借款,而出借方又不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是借款,最終也未能順利收回借款。
三、還款期限
有的借款合同寫明了還款期限,有的沒有寫明。寫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款如果到期不能收回,應在到期之日起兩年內提起訴訟或發(fā)函催告,否則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不再保護。
沒有寫明還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償還。但在發(fā)出要求何時償還的通知之后到期不能收回的,也應該在兩年之內提起訴訟或再次發(fā)函催告,以避免超過訴訟時效。
四、擔保
借款合同中出借人應盡量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尤其在個人出借款項給公司的時候,為了避免空殼公司陷阱,應要求公司股東以個人身份提供擔保。擔保時建議約定為保證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時出借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償還。
而避免約定為一般保證,即僅約定當借款人不能償還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一般保證的條件下,出借人必須先起訴借款人,在借款人沒有財產可供償還時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其他應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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