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就近入學申請報告
尊敬的于都二中校領導:
您好!
首先感謝您們多年來為于都教育的悉心奉獻,同時感謝領導在百忙中審閱我的申請報告!
我叫黃xx,原是于都縣寬田鄉(xiāng)人,自2002年在于都二中對面購房后遷居于都縣城,同時2006年我小孩戶口隨之遷到貢江鎮(zhèn)長征東路2號(原于都二中集體宿舍)。我小孩名叫黃xx,男,出生于1998年6月,小學期間就讀在天潤實驗學校,上半年小學六年級畢業(yè),下半年由六年級升初一年級,按縣里要求被劃分在第五中學招生范圍。但由于現在住家距離五中較遠,每天往返學校來回途中要耗費了大量的時間,特別是小孩年齡偏小,又不便于家長監(jiān)管,將給他在未來的學習和生活都帶來了諸多困難。良好的教育決定著人的一生,好學校能成就孩子的美好未來,我們一直對二中的教育充滿憧憬與希望。所以,懇請學校領導予以考慮我們的實際困難,如果在貴校初一年級仍有學位的情況下,本著義務教育階段就近入學的原則,同意讓黃文文在貴校就讀,這樣有利于他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學習上。 謝謝! 此致
敬禮
申請人:黃xx
20xx年8月19日
尊敬的XXX街道辦各位領導:
您好!我們是XXX的家長,首先請允許我們就XXX小朋友的基本情況介紹如下。
XXX,女,出生于20XX年XX月XX日,籍貫XXXXXX,現家庭住址為XXXXXXXXXXXXXXXX室。自兩歲半以來,他一直就讀于西安市宮園壹號愛幼幼兒園。在幼兒園里近3年的生活和學習中,通過幼兒園和家長之間良好的教育互動,周亦萱的生活獨立性逐步得到發(fā)展,基本樹立了正確的是非觀、道德感和美感。不僅如此,在學習中他也表現出強烈的求知欲,對各種新鮮事物都能產生濃厚的'興趣,學習注意力集中,也因此培養(yǎng)了廣泛的愛好,比如繪畫、舞蹈、鋼琴等。更為重要的是,在集體生活中,他養(yǎng)成了溫和的性格和良好的自制力,能夠和其他小朋友友好相處,樂意把自己的歡樂與別人分享。
作為家長,我們致力于長期在西安市工作和發(fā)展,在西安購房長期定居??紤]到XXX已成長為適齡兒童,我們有責任為他提供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同時希望孩子能在現居住地點就近入學。意向小學XXXX小學。請您審核。
申請人:XX
聯(lián)系電話:XXXX
20XX/X/XX
就近入學:是權利還是義務
摘要 就近入學是我國義務教育階段的基本政策,其根本宗旨在于保障兒童、少年的就學權利,是對政府行為做出的必要規(guī)范,但并非學生及其家長必須履行的責任,或必須作出的行為。義務教育階段的免費、就近、平等受教育應是一個整體,都是為了保證居民子女享有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權利,因此,擇校是學生與家長維護平等受教育權利的正當要求;限制擇校是為了維護社會公正、保障施教區(qū)內兒童、少年的就學權利。義務教育的標準化、均衡化是順利推行就進入學政策的關鍵。
關鍵詞 就近入學 權利 義務
就近入學是現代許多國家在義務教育階段推行的基本教育政策。其根本目的.在于方便公民子女入學。我國早在60年代中期就曾提出就近入學的主張,但限于當時社會經濟與教育的條件,最終未能將此政策在實踐中貫徹實施。改革開放以后,隨著我國《義務教育法》的頒布與實施,初中教育的普及,就近入學才逐漸成為普及初中地區(qū)義務教育階段的基本政策。
《義務教育法》頒布的前一年,教育部曾發(fā)出通知,要求在普及和基本普及初中的地方,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有步驟地取消小學升初中的統(tǒng)一招生考試;凡按當地學籍管理規(guī)定準予畢業(yè)的學生,即可就近進入初中學習。《義務教育法》頒布前夕,原國家教委再次發(fā)出通知,要求在普及初中的地方積極而穩(wěn)妥地取消初中招生考試,并按學籍管理規(guī)定,凡準予畢業(yè)的小學生就近直接升入初中學習,各地要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從1986年暑假招生開始執(zhí)行。此后,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又多次發(fā)文,強調要在義務教育階段堅持就近入學。
從這一政策的實施情況來看,在廣大農村地區(qū),就近入學政策推行得十分順利。但在大中城市,這項政策在執(zhí)行過程中則遇到了重重困難?!皳裥I迸c高收費現象在部分大中城市至今依然存在,其“生命力”還頗為旺盛。
如何看待這一現象?有人認為,限制學生與家長的擇校行為,是對學生應有權利的剝奪,“就近入學”與否,應依學生與家長的意愿而定。照此理解,“就近入學”便是適齡兒童、少年的應有權利。而教育行政部門則認為,限制擇校是為了落實《義務教育法》,亦即“依法實行就近入學”。照此理解,“就近入學”便是適齡兒童的應盡義務。那么,“就近入學”究竟是學生與家長的權利還是義務?
一就近入學的根本宗旨是保障兒童、少年的就學權利
權利和義務是包括多種要素、具有豐富內容的概念。所謂權利,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就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某種權力或利益,它表現為權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所謂義務,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就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承擔的某種必須履行的責任,它表現為義務承擔者必須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
那么,就近入學是受教育者可以作出的行為,還是必須作出的行為呢?回答這一問題之前,讓我們先考察一下與就近入學有關的教育法律規(guī)范。我國《義務教育法》第九條規(guī)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置小學、初級中等學校,使兒童、少年就近入學。”依筆者之見,這一法律條款,對地方政府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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