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法律知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法理學的內容。
法理學是每一個法律學習者入門所必須掌握的知識。法律有很多種類,學每一門最開始,都會學習做基本的例如概念,原則,淵源一類的,如果法理學掌握了,那么就是說你可以偷下下懶,直接將法理學的內容套過來 就好。
對于非法律學習者,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在生活中很多的時候都是可以知道你的日常生活的。這個知道不像什么什么主義一類的思想教育,法理學給你的知道是十分的有用的。
社會如果是要進行法律掃盲活動,主要宣傳的就是法理學的一些內容。當然法理學不能完全等于法律基礎知識。
法理學主要是學術上的一些內容。
第一,法律在政治方面。
(1)確認和維護統治階級在政治上、法律 教育網原創(chuàng)經濟上的統治地位,鎮(zhèn)壓被統治階級的反抗 (2)調整和解決統治階級內部的矛盾和糾紛以及與同盟者的關系 (3)保護主體的合法行為和合法權益 (4)制裁一切違法犯罪行為 (5)開展與世界各國的交往 第二,法律在經濟方面的作用。 (1)確立和維護有利于統治階級的基本經濟制度法律教育網 (2)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3)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fā)展 (4)法律對社會生產力的促進作用是有條件的法律 教育網原創(chuàng),這個條件就是統治階級的利益、意志要與社會發(fā)展的客觀要求一致,以及立法者能夠正確地認識和運用客觀規(guī)律。
第三,法律在執(zhí)行社會公共事務方面的作用。執(zhí)行社會公共事務不僅能夠滿足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要求,同時也能促使整個社會的發(fā)展,對于被統治階級同樣有利,具有全球性、全民性的特征。
即:對一切有關全社會的公共事務進行管理,從而保證人類共同的存在和發(fā)展。主要作用有:發(fā)展生產;管理和發(fā)展文化、教育、科學、技術、人口、公共衛(wèi)生等事業(yè);保護環(huán)境,利用和保護自然資源等。
法律執(zhí)行社會公共事務方面的作用不僅是統治階級的要求,而且是社會存在和發(fā)展的客觀要求。 第四,法律的階級統治作用與法律的社會公共作用具有內在的統一性。
即:法律階級統治作用以社會公共作用為基礎,法律的社會公共作用的執(zhí)行又必須服從階級統治的需要,以鞏固階級統治為目的。
1.法律知識欠缺 法律知識是法律意識的一個基礎內容,是衡量法律意識高低的一個重要依據。
一般來說,一個人掌握的法律知識多則他的法律意識就強,反之,法律意識就弱。雖然我國高校的大學生學習過一些法律知識,但通過課上的提問和調查可知,大學生的法律知識還是比較欠缺的。
比如,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難免會發(fā)生各種糾紛,在問到“如果張三和李四發(fā)生涉及財產的糾紛時該怎么辦”,很多學生認為應該上訴到法院。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上訴”是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間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的,也就是說上訴是要有一審判決或裁定為基礎的。
在發(fā)生民事糾紛后向法院提起相關訴訟被稱為“起訴”而非“上訴”。概念的混淆說明學生對某些法律知識比較欠缺的,而沒有相應法律知識為基礎,何談法律意識的提升? 另外,有些大學生雖然了解了一些法律知識,但并未將法律知識轉化為法律意識用以指導自己的行為,從而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否正確。
清華大學學生劉海洋先后兩次把摻有燒堿和硫酸的飲料,倒在北京動物園飼養(yǎng)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多只狗熊受傷的案例就是明證。劉海洋在被拘留后說,自己學了法律基礎知識,知道民法、刑法等,但卻不知道傷害狗熊是違法犯罪。
2.法制觀念不強 法制觀念同樣是法律意識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衡量法律意識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據。法律知識是法制觀念的基礎,并對后者起著直接的制約作用。
由于當前大學生的法律知識比較欠缺,法律基礎知識薄弱,造成他們的法制觀念不強甚至出現一些錯誤的法律觀點。 這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第一,有相當一部分大學生對違法與犯罪的界限分不清,以為違法就是犯罪,犯罪就是違法,因此造成一些人已經觸犯刑法卻還以為自己只是簡單的違法,從而為此付出沉重的代價,上述劉海洋案就是例證;第二,把握不住權利和義務的界限,往往過分地強調權利,而忽視了行使權利的同時不得侵犯國家、集體、社會和他人權益的義務;第三,體會不到法律的作用,有一部分學生只知道法律是用來制裁犯罪的,而沒有體會到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保障作用;第四,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不懂得用法律手段來維護或者不相信法律的作用,從而放棄法律武器,采用報復手段,“以牙還牙”討回公道。
2003年,浙江大學學生周一超在公務員錄用過程中因身體攜帶乙肝病毒被拒之門外后,對當地人事局的工作人員實施報復,造成一死一傷,結果被依法判處死刑。憤怒的周一超在法庭上當庭撕毀判決書,但是,判決書并不因為撕毀而失效。
我們國家的行政訴訟制度已經確立并在不斷完善,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一年發(fā)生在安徽蕪湖的張先著訴蕪湖人事局一案,則是乙肝病毒攜帶者運用法律武器成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行政訴訟第一案,給我們很多啟示與思考。
3.違法犯罪現象時有發(fā)生 大學生是一個知識水平較高的群體,也應該是一個較好的遵紀守法的群體。但是根據以上分析我們知道,當前大學生的法律知識水平、法律觀點、法制觀念都遠不能適應社會的需要,因此出現了較多大學生違法犯罪的情況。
據統計,近幾年,青少年犯罪占到社會刑事犯罪的70%到80%,其中大學生犯罪約占17%,在大學生犯罪率17%中,盜竊罪約占70%。[2]而有些學生已經犯罪了還沒有認識到,在這種狀況下,提升大學生的法律意識顯得尤為重要和緊迫。
對于大學一年級毫無法學基礎的同學來說,新開的法理學課程(有的學校稱為法律基礎課程),可能是最枯燥的。
大概是因為,除了滿課本的哲學、法學范疇,他們看不到法在何處。對于大學一年級的法學入門者來說,法理學不應當是作為“填鴨式”教學的工具,它更應當引導同學們理解法,感知法,從而樹立法的理念,培養(yǎng)法感情,乃至法的信仰。
下面我談一下我對法律基礎課的意義的一些看法: 首先要了解認知對象。學習法理學,我們必要思考的是:什么是“法”。
在學習法理學的過程中,“法”這一概念往往對應的是各著作中對法內涵的引用和論述。在這“法”的論證過程中,我們又接觸到了諸如權利、義務、責任、價值等等法哲學范疇。
似乎法理學就是在解釋或說是向我們拋出這么一大堆的哲學的抽象概念。 事實上,法理學并不如此,也不該。
它在展示法的本性,而不像科學報告一樣解釋說明,雖然這樣的展示目的也是為了最終的在現實生活中運用、解釋法,但法不像自然現象那樣客觀地可被經驗感知。法理學的學習不是要灌輸一些概念,以達到“瞎子摸法”的目的,因法是復雜的社會實在,任何種類的概念都只是對這種實在(法)的描述,而不是描述抽象的概念的內容。
哈特曾說,法理學應當探求法律實踐的核心特性,并使其升華,這一探求的過程需要去發(fā)現并思索法與其他相關或易于混淆的社會實在。換句話說,就是法理學不能僅研究抽象的法本身,而應當在與其他的社會實在的比較中發(fā)現“什么是法”。
如果我們回顧法哲學的發(fā)展,我們會發(fā)現歷史上各種學派觀點都進行過法與道德的比較,在這一漫長的比較的過程中,不同學說完成了更替,不斷完善,或是逐漸消逝。 法通過國家強制施行的法律規(guī)范支配、調節(jié)人的行為;道德也同樣支配人的社會行為,但它通過社會大眾普遍接受的道德規(guī)范。
值得注意的是,道德規(guī)范俠肝義膽靠著整個社會的道德基礎實現其引導、支配作用,這不同于法的施行,雖然二者確實都實現了對社會的規(guī)范。可以說,法與道德是相關的,這種相關在一些方面是差異,在一些方面是緊密相聯的共性——法與道德都施予人以義務和責任。
但是,法所施予的義務不依賴于其內容的是非善惡,只要求規(guī)定此義務的法律文件的效力受國家(主權者)確認。比如,深圳、天津等地要求外來人口辦理暫住證才能合法地在當地居住。
這一義務得以施行依賴于規(guī)定它的地方性法規(guī)或規(guī)章的合法有效(即經有權機關頒布施行且沒有被依法撤銷),而不論該項規(guī)定本身的是非——它侵害了外來人口作為中國公民受憲法保護的自由遷徙的權利。而道德則不同,道德施加的義務的內容必須是受社會認可并普遍尊重的,否則道德義務便失去了存在的支撐。
有學者認為,正因為法的義務不依賴于其內容的善惡,所以法對人的行為有規(guī)范作用就在于法有強制力以懲罰違法者(可參見凱爾森等純粹法學派學者的著作)。在這一思路下,法基本等于具有懲戒力的暴力機器。
但是純正的暴力機器并不為了規(guī)范人的行為而設定義務,譬如軍隊。法所具有的又一特征是它的專業(yè)的完整的結構系統:法被立法機關制定,由執(zhí)法機關執(zhí)行,由司法機關為保障權利進行適用。
這一特征顯示法是由權力系統(法律系統)制造的。但,什么是這一權力機關的權力來源呢?是暴力這一純正的強權,還是最終在道德基礎中找到歸宿。
對于這一問題,法哲學史上有兩種學說都曾將理論基礎建造在對其的解答中。 古典自然法學看來,法之上還有一個最終的“法”存在,即道德或說是社會的普遍認同,這是權力的來源,也是法成其為法的內在要求——法律規(guī)范(規(guī)則)只有滿足或包含著社會道德的需要,才對社會有約束、引導的效力,否則“惡法非法”。
但按照該說的理解,則社會中現存的實在法有大多將失去效力,或者效力不穩(wěn)定,因為道德不具有客觀的評價標準,而在不同人心中有不同的理解,難以成為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標尺。新自然法學發(fā)揚并完善了傳統自然法的觀點,提出了法必須是由正當的法律系統創(chuàng)設的說法。
他們認為法大概是一個自創(chuàng)生的系統——由法律系統在一定的過程中以一定的標準產生出來。他們進一步指出要與道德保持一致的并不是任何法律規(guī)范而是產生出這些法律規(guī)范的法律系統,而且這些道德也應當是整個社會以至人類的普遍道德而不是個人的好惡。
總的說來,雖然新自然法學與古典自然法學在法律規(guī)范與法律系統哪個要滿足道德的最終審查方面有爭議,但他們共同堅信并強調法的效力的最終來源是道德基礎與公民的普遍認同,即法由道德授予權力(效力)。 同樣的問題,在實證主義法學看來是完全對立的:法與道德之間不存在什么必然的聯系。
這種理論構想使實證主義法學往往被作為自然法學的否定說,而且兩種學說的發(fā)展過程就似是兩者彼此不斷地相互批判與否定的過程。這一過程也最能體現二者的不同:自然法學認為道德與法律之間的聯系是法存在所必需,實證主義法學則認為二者彼此獨立存在,從而否定聯系的直接必要性;自然法學認為法律規(guī)范自身的存在需要滿足道德的需要,實證主義法學則否認這一需要的必要性,認為道德于法可。
就是讓你遇到問題的時候,首先想到法律,用法律思維考慮,侵犯了什么權利,誰侵犯,應該找誰bai申訴,準備相應的材料等。
優(yōu)點:有很多情況下,通過du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是可以獲取一定賠償的,而且婚姻法和食品安全保護法尤為有用,zhi可以預先規(guī)劃財產。不會像網上某事情,卷走家產。
其他的,只要你認為侵犯了你的權益,你就去搜索相關法律條文,符合法定事實,有dao法定依據,你就可以維護你的權益。缺點:過于保守,除了法律還有很多方法保護自己的權益,比法律更具有實效。
法律程序耗時長且雜務多專。如果不是什么大屬不了的事情,還是理智為上。
法律是道德的底線,天天拿法律說事情,會讓自己有點沒人情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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