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強調“和為貴”,這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應有之義。
司法調解符合中華民族的傳統文化,實際上我們這個民族是不愿意找官司打的。 在法官眼里,除了一部分重大刑事案件外,許多案件從本質上屬于人民內部的矛盾、糾紛。
解決人民內部矛盾,就要求既解決矛盾,又使雙方不致于破裂,還能和諧共處。一些案件判決后,雙方成了仇敵,好朋友也反目。
兩個企業(yè)本來有很好的經濟聯系,因為一場糾紛最后中斷,這種情況經常出現。運用司法調解,可以把原有關系繼續(xù)維持下來,不致于矛盾加劇,關系僵化。
這就是為構建和諧社會做貢獻。 司法調解是法院做出的調解,,調解書生效后有強制執(zhí)行力。
縣(區(qū))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司法是四個最基本的組成部分。
法院法官(司法)主管機關負責審理此案,以解決國家機構的基本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糾紛。下級法院行使調解職能。
法庭職務:
(一)審判法,基層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自訴與公訴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審案件的職權范圍和驗收。
(二)行使司法執(zhí)法和司法自由裁量權。
(三)由國家賠償法。
(五)行使司法監(jiān)督職能。
(六)研究,收集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聽證會的情況下,在司法建議中發(fā)現的問題。
(七),負責指導縣(區(qū))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培訓;法官在按照權利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協助管理縣(區(qū))法院組織,人事工作;主管縣(區(qū))法院監(jiān)測工作。
(八),與審判宣傳法治相結合,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九)協調,管理,監(jiān)督公共陪審員和調解工作。
(十)其他承建商應負責為基層法院的工作。
有一些情況下,下級法院無權審判,被判處刑,以及刑事案件可能有重大影響全省的案件,涉外案件,因此,主要區(qū)別根據中級人民法院的案件
法院調解的內容,具體包括:第一,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由合議庭主持,盡可能就地進行,并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提高司法效率、方便當事人。
第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 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說服、疏導當事人,順利解決民事糾紛,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第三,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調解工作應嚴格遵循自愿原則、合法原則,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及時裁判。
第四,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寫 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第五,對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調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以及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不制作調解書,但應記人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 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法律效力。第六,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對當事人而言,法院調解是當事人通過協商處分 自身實體權利、訴訟權利的重要表現;對法律而言,調解未達成協 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是對其實體權利、訴訟權利的實質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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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調解事務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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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9
2頁
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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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調解事務處理流程
(一)司法調解辦事程序
辦理步驟:
1、民間糾紛當事人若需進行調解的,首先到所在社區(qū)村(居)委會,通過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處。
2、社區(qū)村(居)委會人民調解組織調解不成的,經糾紛當事人申請,由社區(qū)村(居)委會調委會將糾紛移送社區(qū)服務中心法律服務窗口,服務窗口對屬受理范圍的,按有關規(guī)定及時予以調處。
3、對糾紛當事人直接向社區(qū)服務中心法律服務窗口提出調解的民間糾紛,社區(qū)服務中心應先行接待,然后對屬職責范圍的糾紛進行調處,對不屬于本窗口職責范圍內調處的,應及時移送上級有關部門處理。
(二)權益保障服務
辦理步驟:
1、法律咨詢受理接待;
2、填寫登記表;
3、指導解決辦法;
4、聯系有關部門;
5、簡單問題,當天解答處理;
6、復雜問題,經調查核實,十日內會同有關單位協調解決;
7、疑難問題,經調查核實,十日內會同有關單位及司法部門進行調解調處;
8、違法行為,經調查核實,協助起訴或調解、調處或移交法院、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9、檢查督促落實情況。
您好!第一,人民調解 又稱訴訟外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進行的調解活動。人民調解工作應遵循的原則①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進行調解。②必須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進行調解。③必須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④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司法調解又稱法院調解、訴訟調解,是指法院在審理各類案件時,由法院主持,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在民事訴訟中,司法調解是法院解決民事糾紛的一種重要方式,對民事案件的審理發(fā)揮著重要作用;在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司法調解是有條件適用的,但適用范圍有望逐步擴大。
第三,行政調解是指具有調解糾紛職能的國家行政機關主持的,根據國家政策、法律,以自愿為原則,在分清責任,明辨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從而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行政調解可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于行政裁決或行政仲裁中適用,在行政司法中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 第四,民間糾紛,包括發(fā)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1、公民與公民之間的糾紛,一般是指發(fā)生在家庭成員、鄰里、同事、居民、村民之間,因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者發(fā)生爭議而引起的糾紛。2、公民與法人、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糾紛十分廣泛,例如,農村村民與農村合作組織、經濟組織、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之間因土地承包、農業(yè)產業(yè)化服務中的合同,劃分宅基地、財務管理等方面的糾紛。3、企業(yè)職工與所在企業(yè)之間,因企業(yè)轉制、租賃、兼并、破產、收購、轉讓,或者因企業(yè)拖欠職工工資、醫(yī)療費等發(fā)生的糾紛。4、城市居民與城市市政管理組織、施工單位、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等因城市街道市政建設,危改房屋改造等引發(fā)的糾紛等等。
第五,中止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或者有關調解主持調解的單位調解過程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發(fā)生而使權利人.或者調解雙方當事人,其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其他請求的,或者因其他事件影響調解進行的,也就發(fā)生調解中斷的效力。只有待相關事宜處理完畢后擇日再進行調解。
第六,“人民調解協議書”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糾紛當事人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通過平等協商、互諒互讓,對糾紛的解決自愿達成一致意見的意思表示。
第七,調解回訪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人員對達成調解協議的糾紛當事人進行回訪,了解協議履行情況及其他有關情況的回訪活動。
第八,社會大調解是指一些社會權威和有聲望的社會組織、社會團體、公益性社會組織等通過媒體、輿論等或者組織糾紛當事人現場調解,化解社會矛盾創(chuàng)建和諧社會的一種社會性的調解。比如各電視臺組織的金牌調解。
第九,司法確認是指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6條第二款規(guī)定:“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guī)定,根據自愿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于這一規(guī)定對人民調解協議的性質和效力未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致使人民調解制度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發(fā)揮。有待于進步司法解釋和新的立法。
第十,聯動調解是指為創(chuàng)建和諧平安社會,化解社會矛盾 ,社會各調解職能機構相互聯合,協調統一,共同調解社會有影響,非常復雜的社會矛盾,達到社會綜合治理,和諧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使一些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節(jié)約司法成本和不必要的開支的非訴訟調解活動。
一、負責受理調解轄區(qū)內民間糾紛。
二、負責對轄區(qū)內民間矛盾糾紛的排查,掌握了解社情動態(tài),并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提出處置意見。
三、及時向街道黨工委、街道辦事處匯報重大疑難糾紛,特別是群體性的糾紛發(fā)展情況,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態(tài)的擴大與惡化。
四、協調配合處理跨地區(qū)的矛盾糾紛調解。
五、對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或者當事人要求制作書面調解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六、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解決糾紛的協議,對事后反悔拒不履行又不起訴的,勸導、幫助當事人提請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七、通過調解矛盾糾紛,開展普法教育與法制宣傳。
一、堅持“兩個原則”,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
堅持自愿、合法原則 首先調解并非必經程序,需在雙方當事人均請求調解的情況下方可進行。任何一方反對調解的,都不得進行調解。
其次,調解必須合法,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2。
公平調解,不偏不倚 現實生活中,司法活動極易受到來自各方面的壓力和干擾,人際關系的影響、親戚朋友的面子、個別領導的招呼等因素不僅影響調解工作的進行,還考驗著調解人員是否出于公心。 從社會心理學角度講,當事人覺得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時,其自尊會受到傷害,也最易激起對執(zhí)法者的抵觸與怨恨。
不公乃執(zhí)法大敵,亦是調解之大敵,一旦被當事人察覺,則必然導致失衡。堅持公平調解,才能維護司法公正。
二、處理好三個關系,樹立規(guī)范調解理念 1。 正確處理好法官中立與促成調解的關系 法官在調解過程中要保持中立和文明,嚴格執(zhí)行審判紀律,保守審判秘密。
在對待當事人的態(tài)度上,要改變過去法官依職權居高臨下的思想,不能先入為主,言語要文明,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主體地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他們對法官中立性產生合理的懷疑。 2。
正確處理尊重當事人意愿與積極引導的關系 在訴訟調解時法官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愿,當事人堅持不愿調解的,不得強迫當事人進行調解,更不能以判決結果壓當事人,以致違背訴訟調解制度的目的,但如雙方確有達成調解協議可能的,雖當事人一開始由于維權心切,不愿接受調解,法官也要積極行使法官釋明權,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積極進行引導。 3。
正確處理促成調解與保障結果合法有效的關系 法官在訴訟調解過程中依法履行監(jiān)督職責,嚴格調查核實參加調解的具體個人的代理或代表資格的權限,認真審查協議結果,在保障當事人權益的同時,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作好庭前準備,以達到事半功倍效果 1。
收集信息,熟悉案情 “知已知彼,百戰(zhàn)不殆”。要想調解成功,在調解之前,必先收集有關案件信息,了解糾紛的性質、起因和經過,了解雙方當事人的個性,找準當事人的認識誤區(qū)和問題癥結。
這個過程是調解的基礎環(huán)節(jié),如果盲目介入,不但不容易搞好調解工作,反而會因對整個過程和當事人的情況缺乏了解,使調解工作陷入被動,令當事人失去對司法機關的信任,拒絕接受調解。 2。
營造良好氛圍,確保調解順利 在調解過程中,調解人員要時刻把解決當事人的紛爭、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作自己的神圣職責,對當事人要親切地接待、真誠地理解、妥善地安置,急當事人所急,想當事人所想。真誠的情感會營造一個溫和、默契的調解氛圍,無私敬業(yè)的精神也會贏得當事人對調解人員的尊敬,從而有利于調解工作順利進行。
3。法官應精通法律,做到融會貫通 訴訟調解與當事人自發(fā)的民間調解效力不同之處就是司法調解人員能夠自覺地運用法律規(guī)定進行調解,對當事人曉以法理,提醒和教育當事人只有用法律手段,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才能解決糾紛,保護自身利益,其他任何過激的行為只能給自己帶來更大的損失。
調解人員必須熟知法律,在所調解糾紛的法律適用上表現出嫻熟的知識和技巧。“人有情,法無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堅持依法調解,才能促進當事人對調解人員的信任并達成比較滿意的調解方案。
四、運用調解技巧,確保公正高效 1。創(chuàng)造溝通平臺,促使換位思考 調解人員應使當事人換位思考,促進當事人彼此了解,角色換位是指在轉變當事人認識的時候,讓當事人想象自己處于對方角色的情況,站在對方的立場、角度認識問題、體驗情感。
如果想通過調解解決問題,首先需要讓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都站在對方的角度,設身處地為對方著想,使思維跳出只看到自己利益的小圈子,這樣才真正有利于彼此理解,并達到和解的目的。 2。
分析利弊得失,幫助理清思路 調解中,如何能讓當事人化干戈為玉帛,還需以法律規(guī)定為標尺,與當事人進行溝通交流,幫助當事人理清糾紛發(fā)生的來龍去脈,明了自身的言行舉止有哪些不當之處,對對方的侵權行為,應怎樣求助法律,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能采取不理智的行為。 調解人員分析利弊得失、細致入微的講解常常帶來良好的效果,能夠避免一些無意義的爭執(zhí)。
在實踐中還應當注意調解人員的細致分析并不等于面面俱到,而是在有限的時間里,面對“剪不斷,理還亂”的繁難的民事糾紛,善于化繁為簡、化難為易,用通俗易懂的語言為當事人分析,讓當事人聽懂。 3。
不同類型案件,不同調解技巧 民事案件從大類上劃分,可分為人身糾紛案件和財產糾紛案件。人身糾紛案件以婚姻案件為例。
審理離婚案件在堅持調解前置、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準離、夫妻感情未徹底破裂的調和三原則的前提下,運用下列調解技巧: 一是親情感化法。 對于重視親情的當事人,要善于運用孩子的負擔及親昵紐帶作用,老人的贍養(yǎng)負擔和勸導作用。
對于涉及經濟因素及婚外情等問題的當事人,告知夫妻之間不僅存在愛情還更具備親情因素,故應相互扶持、相互尊重,共同追求幸福生活,并告知如何正確消除夫妻矛盾的方法和自我調節(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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