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掛牌費費用計入固定資產原值計提折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八條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fā)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由于車輛牌照費是汽車達到預定用途前發(fā)生的支出,符合上述規(guī)定,因此,牌照費可以計入固定資產原值計提折舊。
1、公司購車,帶上購車人的身份證、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轉賬支票或現(xiàn)金。
2、購車后,根據購車發(fā)票和車輛購置稅發(fā)票入賬。
借:固定資產--汽車
貸:銀行存款(或現(xiàn)金)
3、固定資產入賬的下月開始提折舊,汽車折舊年限4年,殘值率5%。
擴展資料
車輛牌照費,因為沒有實物形態(tài),又有市場交易價值。
1、會計上:無形資產是指企業(yè)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tài)的可辯認的非貨幣性資產。上海車牌符合不具有實物形態(tài),可辯認和為未來帶來經濟利益。
因為車輛報廢,車牌可以單獨轉讓,并且有成熟的二手上海車牌市場,有明確的轉讓價格。做為固定資產處理是不合適的,因為固定資產是有形資產。
應該計入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并且是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進行核算。不進行攤銷。只在每個會計期間進行減值測試。
2、企業(yè)所得稅上是否可以按長期待攤費用攤銷是需要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的,個人認為是可以做為所得稅前扣除,并且產生稅會差異產生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當然各地應該有不同的規(guī)定。具體以主管稅務局認定為準。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
競價車牌是汽車達到預定用途前發(fā)生的支出,計入“固定資產”科目,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
貸:銀行存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八條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fā)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由于車輛牌照費是汽車達到預定用途前發(fā)生的支出,符合上述規(guī)定,因此,可以計入固定資產原值計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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