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準則下對于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公允價值入賬。
如有相關憑證,該憑證所列明金額與公允價值差額不大可以按該憑證所列金額入賬。如沒有注明價值或注明價值與公允價值差異較大、但有活躍市場的,應當根據有確鑿證據表明的同類或類似資產市場價格作為公允價值。
對于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名義價格計量。取得時會計處理:借:無形資產貸:遞延收益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攤遞延收益,計入當期收益。
以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在取得時計入當期損益。支付的土地征用費及遷移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如是正常施工所必須程序,那么應計到該項資產的成本中。
對于房地產企業(yè),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能計到"無形資產"科目中,而應計到"開發(fā)成本"科目。擴展資料第一,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第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固定資產。
我國目前仍有許多企業(yè)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是原來通過行政無償劃撥方式取得的,而且這部分土地使用權長期游離于企業(yè)賬外。
隨著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與日俱增,對土地使用權規(guī)范核算的問題愈加受到重視。許多財務人員認為,如果不將無償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列入賬內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則造成事實上屬于企業(yè)的資產(權益)游離于賬外,有違會計核算全面真實反映企業(yè)資產和權益的基本原則,而且計入無形資產后還可以按規(guī)定攤銷計入成本,可謂一舉兩得。
在新準則下對于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公允價值入賬。如有相關憑證,該憑證所列明金額與公允價值差額不大可以按該憑證所列金額入賬。如沒有注明價值或注明價值與公允價值差異較大、但有活躍市場的,應當根據有確鑿證據表明的同類或類似資產市場價格作為公允價值。對于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名義價格計量。
取得時會計處理:
借:無形資產
貸:遞延收益
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攤遞延收益,計入當期收益。以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在取得時計入當期損益。
支付的土地征用費及遷移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如是正常施工所必須程序,那么應計到該項資產的成本中。
對于房地產企業(yè),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能計到“無形資產”科目中,而應計到“開發(fā)成本”科目。
王宏 張利娟 李寧 企業(yè)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屬于以前無償劃撥,能否將其作為無形資產入賬并攤銷計入成本再稅前扣除呢?這是不少企業(yè)財務人員進行此類業(yè)務賬務處理時遇到的問題。
我國目前仍有許多企業(yè)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是原來通過行政無償劃撥方式取得的,而且這部分土地使用權長期游離于企業(yè)賬外。隨著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與日俱增,對土地使用權規(guī)范核算的問題愈加受到重視。
許多財務人員認為,如果不將無償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列入賬內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則造成事實上屬于企業(yè)的資產(權益)游離于賬外,有違會計核算全面真實反映企業(yè)資產和權益的基本原則,而且計入無形資產后還可以按規(guī)定攤銷計入成本,可謂一舉兩得。由于《企業(yè)會計制度》對此問題沒有明確,一些企業(yè)出于各自的目的,聘請評估機構將土地使用權評估后作為無形資產入賬。
我認為,對企業(yè)由于歷史原因形成的土地使用權游離賬外的問題,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雖然沒有明確如何進行規(guī)范的賬務處理,但《企業(yè)會計準則———無形資產》對此類土地使用權作了較為明確的規(guī)定,即如果企業(yè)的土地使用權原先未入賬,應先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將土地使用權確認為無形資產。稅法對企業(yè)評估增值的規(guī)定是,如果按評估增值調整了有關資產的賬面價值并據此計提折舊或攤銷的,除非稅法有明確規(guī)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由此可見,企業(yè)在一般情形下,不可以隨便將土地使用權評估入賬,不得按照評估價值在稅前計提折舊或攤銷。 盡管企業(yè)可以按照國務院的統(tǒng)一規(guī)定進行清產核資、股份制或其他類型的改造、改組,并根據評估價值調整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包括增值和損失),但稅法明確規(guī)定,確認有關評估資產計稅成本的仍然必須是企業(yè)取得資產時的實際成本,如果不是,即使企業(yè)將有關資產按照評估值計入賬內并對資產進行了稅前扣除,也必須按照實際成本進行納稅調整。
對于評估入賬的土地使用權而言,就是企業(yè)實際支付的土地出讓金(或征地費),所以,如果企業(yè)對原先擁有的無償劃撥的土地使用權有自用以外的其他用途時(如合作建房、轉讓、合資投資等),必須在先到國土管理部門繳納土地出讓金,并按照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將土地使用權確認為無形資產后,才可以據此進行正常的會計處理和稅前扣除。 需要說明的是,一些企業(yè)為了擴大企業(yè)的資產規(guī)?;虺鲇谄渌康?,往往“虛晃一槍”,如以需要用土地使用權投資或以吸收投資為由將土地使用權評估入賬甚至在稅前攤銷,當問及有關投資事項時,再以投資沒有成功為托辭而搪塞,而土地使用權卻在不經意間“名正言順”地享受了“稅前扣除”的待遇,這是嚴重違反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行為。
某國有獨資公司,政府無償劃撥一塊土地,類型--劃撥,請問,企業(yè)取得的政府無償劃撥的土地是否可以評估作價先計入遞延收益,后轉入營業(yè)外收入?(假若是作為評估作價先計入遞延收益,但無償劃撥的土地又不提折舊,所以又不知道遞延收益按多少年轉入營業(yè)外收入?)還是作為政府對企業(yè)的投資?還是以名義金額入賬? 個人理解:要了解(1)無償劃撥的原因是什么;(2)政府在劃撥該土地的批文中對此項投入的性質是如何表述的,是否可以排除系資本性投入的可能。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目前的工商管理規(guī)定中,劃撥土地因不能轉讓而不能作為出資。
國有企業(yè)以轉讓部分國撥土地使用權為代價,不需要再作價格調整,具體的交換方式也有以下兩種,貸記 “資本公積”;“營業(yè)外收入”增加,借記“營業(yè)外支出”,出地一方的國有企業(yè)主要有以下賬戶發(fā)生變動:國家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增加,金額為土地的評估價;“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增加,金額為房屋的合理售價。
有人認為出地方和出資方收入確認的時間都是在房屋建成移交時,同時借記“營業(yè)外支出”貸記“無形資產”,并按照評估值增加資本公積。在國有企業(yè)簽訂以交換國撥土地換取部分房屋所有權合同時,出地一方在土地使用權過戶的當天,出資方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稅:轉讓、銷售土地和商品房,應先經國家國資管理部門批準的資產評估事務所對土地評估后。
在這一合作過程中,國有企業(yè)以交換國撥土地換取部分房屋所有權賬務處理及確認納稅時間及營業(yè)額的問題。 大中型國有企業(yè)因成立時間較早,土地多為國家無償劃撥答: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兩種。
(根據《企業(yè)會計制度》第三十九條:由于出售,按照土地評估價值,借記“無形資產”,轉入“營業(yè)外支出”借方,賬面不反映其價值,不計提折舊?,F在的會計制度規(guī)定,只有在企業(yè)改制、土地投資,合作建房。
在此討論的是第一種交換方式中的第一種情況,金額為土地的評估價加上相關的營業(yè)稅、建安成本、管理費用等所有工程造價,但不含地價),乙方是以建筑物為代價換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權; (二)以出租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房屋所有權,在這一經營過程中。在這一合作過程中,甲方以轉讓部分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權,貸記“營業(yè)外收入”,換取部分土地使用權,如果沒有上述價格,就要按照決算價套用上述公式進行調整。
(預算價及決算價應含前期費用,發(fā)生了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應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經移交、已將發(fā)票賬單提交買主時,作為銷售實現: (一)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因房屋若干年以后才能建成,所以;“營業(yè)外支出”增加。在作收入的同時計提營業(yè)稅及附加。
房屋建成移交使用后,按照決算價調整“應收賬款”及“營業(yè)外收入”金額,并借記“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第一種方式是純粹“以物易物”,及雙方以各自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雙方均擁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權、“其他應繳款——教育費附加”;最后將“無形資產”價值由借方轉出,發(fā)生了銷售不動產的行為、轉讓等情況出現時,才對企業(yè)進行評估。 如果合同中約定房屋建成后在辦理房產過戶手續(xù)前辦理土地過戶手續(xù)。
第二種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權、乙方以貨幣資金合股,成立合營企業(yè)、報廢或者毀損等原因而發(fā)生的固定資產清理凈損益,計入當期營業(yè)外收支。)營業(yè)外收入及應收賬款的價值先根據房屋的預算價加上合理利潤加上營業(yè)稅后的價格,或者按出資方最近時期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應繳稅金——應繳城建稅”,因房屋已建成,所以出地一方在土地使用權過戶的當天,應借記“應收賬款”,貸記“營業(yè)外收入”,同時借記“營業(yè)外支出”,貸記“無形資產”,貸記“應繳稅金——應繳營業(yè)稅”,按照出地方和出錢方的房屋分成比例暫估入賬。
公式為:預算價*(1+成本利潤率)÷(1-營業(yè)稅稅率)*(出地方的比例或出錢方的比例)。房屋過戶后“營業(yè)外收入”首先按照出資方當月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建筑物,乙方則以轉讓部分房屋的所有權為代價,換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權,發(fā)生了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應按營業(yè)稅“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的“轉讓土地使用權”子目征稅。
根據這一規(guī)定,出地一方的國有企業(yè)確認收入的時間為土地使用權過戶的當天,出資一方確認收入的時間為房屋建成移交給出地方的當天。 如果合同中約定合同生效后土地即辦理過戶手續(xù),就要按照決算價套用上述公式作為收入入賬,貸記“應收賬款”。
由此可見,在聯建過程中,應借記“應收賬款”,同時也是相應的營業(yè)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這是錯誤的。根據房地產方面的財務制度規(guī)定,金額也為房屋的合理售價。
營業(yè)外收入及應收賬款的價值就可以直接按照出資方當月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或者按出資方最近時期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如果沒有上述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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