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開題報告
法學又稱法律學、法律科學,本文將介紹法學開題報告。
法學開題報告:
一、 選題意義的研究
全球經(jīng)濟一體化的進程中,國際經(jīng)濟交往急劇增加,仲裁因其靈活、快捷、經(jīng)濟、保密以及國際性等優(yōu)點倍受商人們的青睞,仲裁在解決經(jīng)濟貿易糾紛中的地位日趨重要。仲裁通常用于解決爭議,即由雙方當事人將其爭議交付第三者(即仲裁員)居中評斷是非,并做出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拘束力的裁決。
仲裁的質量主要取決于仲裁員,仲裁員關系到仲裁制度的生死存亡。所謂的仲裁員,是指接受當事人技權,在法律和仲裁規(guī)則許可的范圍內以其專業(yè)知識、經(jīng)驗和判斷力獨立、公正地審理案件,其裁決可以依法執(zhí)行的人。所以,“在某種意義上,仲裁員是仲裁吸引力之所在,是活的仲裁法,是仲裁的水源”。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的某些不正當行為或過失,必然會影響到公正裁決,使當事人遭受不必要且無法預期的損失。在此基礎上,為了避免仲裁員濫用生殺大權,是否應對仲裁員的權利作出一定的限制,從而避免損失的產(chǎn)生,以及對于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給當事人已經(jīng)造成損失的故意或過失等不正當行為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便浮出水面。世界各國規(guī)定了仲裁員回避及中止、更換制度,從而盡可能避免損失的發(fā)生。但對業(yè)己產(chǎn)生損失后,仲裁員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各國在仲裁立法和司法實踐、仲裁實務以及仲裁法學理論上尚無定論,一直存在著很大的分歧和差異。
這主要是因為存在立法理念的沖突,即一方面存在給仲裁員施加一定責任的必要性,從而使其不致故意或不加注意地濫用職權;另一方面存在使仲裁員能夠妥善履行職責,同時不必擔心受到不正當干擾和不法攻擊的必要性。許多國內外法律專家、學者、律師和仲裁實踐者在看到仲裁員的地位和作用的同時,也意識到了仲裁員的法律責任問題。仲裁中,仲裁員不履行其所承擔的民事義務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時,是否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若是,又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因我國法律尤其是在民事責任方面并無完善的規(guī)定,本文通過研究期望為建立和完善中國有關仲裁員法律責任的法律制度,促進我國仲裁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提出建議。
二、課題的基本內容
雖然仲裁被認為是仲裁當事人合意的產(chǎn)物,作為主要參與者,仲裁員在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樣至關重要。尤其是作為具體行使裁決權的主體,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的權利義務,據(jù)此承擔的責任以及針對這些責任而享有的豁免一直是研究的重點。其中,基于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而確定仲裁員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是仲裁員貴任制度的起點;仲裁員在仲裁中承擔的責任以及針對這些責任的豁免則是仲裁員責任制度的終點。
本文首先對作為仲裁員責任制度起點的仲裁員法律地位問題,特別是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了研究,并從中歸納出仲裁員法律地位的模型作為仲裁員責任制度的法理依據(jù);之后對仲裁員責任制度現(xiàn)有的理論與實踐進行了研究,并從中歸納出仲裁員責任制度模型。在此基礎上,本文對我國現(xiàn)有的仲裁員法律地位和仲裁員責任制度的理論與實踐分別進行了研究,在運用之前構建的模型對我國現(xiàn)狀予以解釋的同時,對包括豁免和保險在內的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的構建提出了建議。全文共分六章,共計約10萬字。
第一章對本文的研究意義和研究方法進行了闡述,并對現(xiàn)有的研究成果進行了綜述。本文的研究意義在于厘清仲裁員法律地位,并為我國構建仲裁員責任制度提供建議;研究方法主要是定性研究方法和比較研究方法。根據(jù)文獻綜述,對于仲裁員責任制度問題的研究,國內外學者雖然較為關注,但對仲裁員、仲裁當事人和仲裁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仍然存在較大爭議,對仲裁員的責任問題及其豁免也沒有形成統(tǒng)一的認識。
第二章從仲裁的最簡單形式臨時仲裁入手,以比較研究和定性研究的方法分析仲裁員的法律地位。
本文首先研究了作為普通法系代表的英國,對英國法下與梳理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有關的理論和立法、司法實踐進行了研究。在英國法普遍認為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的甜提下,主要研究了英國債法(特別是合同法)、代理法和仲裁法,并研究了仲裁員和仲裁當事人在仲裁中不履行各自義務時對方的救濟途徑。
本文其次研究了作為大陸法系代表的德國,同樣對德國法下與梳理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有關的理論和立法、司法實踐進行了研究。在德國法承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形成“仲裁員合同”的前提下,主要研究了德國債法(特別是合同法)、代理法和仲裁法,并研究了仲裁員和仲裁當事人在仲裁中不履行各自義務時對方的救濟途徑。
以仲裁的最簡單形式臨時仲裁為例,通過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在仲裁中的利益訴求的梳理,本文認為,在仲裁中,“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當?shù)慕?jīng)濟利益”是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基本的利益訴求,也是仲裁中的基本價值判斷?;谶@兩項基本利益訴求,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具有復合性,構成身份一合同模型,即既存在以作出裁決為標的的身份法律關系,又存在以提供仲裁服務為標的的服務合同關系。
由仲裁協(xié)議依法觸發(fā)的仲裁權源自國家司法權的讓渡并對應于國家司法權,由裁決權與裁決權以外的部分組成。前者指仲裁員對案件作出裁判的權力,與司法權中的判決權對應;后者指仲裁員在案件中所作的除了裁決以外的行為,包括在仲裁過程中閱讀仲裁當事人提交的法律文件、組織仲裁審理和質證、就裁決結果制作仲裁裁決書等,并為此獲得報酬,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所作行為,并以該行為的公共服務性質為依據(jù)向納稅人收取報酬對應。時者的核心是對爭議作出裁判的權力,即經(jīng)仲裁當事人通過仲裁協(xié)議和指定程序依法分配并最終為伸裁員所行使的裁決權;后者則涉及仲裁中除裁決以外的所有仲裁服務,由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仲裁員和作為另一方當事人的雙方仲裁當事人合意而成。
第三章將仲裁員的責任區(qū)分為紀律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并對這三種貴任一一進行了研究。在最具爭議的仲裁員民事責任方面,本文對其進行了比較研究包括歷史的縱向比較、國別的橫向比較以及將仲裁員責任與法官責任進行比較。
通過歷史的縱向比較,本文認為仲裁員在仲裁中的道德責任不斷減弱,而法律責任逐步增加。通過國別的橫向比較,本文認為,傳統(tǒng)的三種仲裁員責任理論中,絕對豁免與無限責任兩個極端的理論已經(jīng)被淘汰,有限責任豁免論得到了廣泛的認可與應用。通過與法官責任的比較,本文認為,仲裁員與法官的職業(yè)共性來自于他們共同的職業(yè)原型“行使裁判職責者”(Adjudicator),兩者承襲了該原型的本質成為他們各自職業(yè)的本質屬性。同時,仲裁員與法官的個性區(qū)別主要因為他們不同的執(zhí)業(yè)體系,在保留其作為共性的職業(yè)屬性之外,在應用中加入了所在體系的實際要求,形成了各自的責任體系。
在第二章關于基本利益訴求和身份一合同模型的論證的基礎上,本文對仲裁員民事責任構建了如下模型,即仲裁員行使裁決權的行為應當享受民事責任的.豁免,履行仲裁服務合同應當依據(jù)合同承擔責任,但在意思自治原則下,可以由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約定排除上述責任,或者由法律在必要的情況下規(guī)定上述責任的豁免。
第四章對我國仲裁員現(xiàn)行的仲裁員責任制度進行了闡述和分析,認為仲裁員紀律責任的規(guī)范和實踐較為成熟;刑事責任方面的規(guī)定存在諸多問題。在理論爭議最大的民事責任方面,法律規(guī)范和仲裁實踐幾乎空白。本文認為,上述現(xiàn)象的產(chǎn)生既有認識方面的原因也有體制方面的原因,因此建議一方面應當統(tǒng)一認識,另一方面需要在仲裁機構運行方式上作出改進,使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直接形成法律關系,使仲裁員在履行仲裁員職責時受到真正具有法律依據(jù)的督促,從而與仲裁當事人合作實現(xiàn)“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當?shù)慕?jīng)濟利益”這兩個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訴求。
第五章首先厘清了我國現(xiàn)行只承認機構仲裁的法律環(huán)境下仲裁員、仲裁當事人及仲裁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而分析了之前構建的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和仲裁員責任制度模型在我國現(xiàn)行法律環(huán)境下的適應性,并據(jù)此建議完善仲裁員的紀律責任,重構仲裁員的刑事責任,并依據(jù)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雙重屬性設計仲裁員民事責任及其豁免制度。最后,考慮到一旦仲裁需要向仲裁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其執(zhí)業(yè)風險立即凸顯,因此建議建立仲裁員貴任保險制度,從而為仲裁員執(zhí)業(yè)提供保障,也使仲裁員民事責任制度得以落實。
第六章對全文進行總結。
三、課題的重點和難點
首先,本文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在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訴求進行了定性分析,認為“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當?shù)慕?jīng)濟利益”構成了二者在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訴求,也是構建二者法律關系和前者責任制度模型中必須滿足的條件。
其次,本文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進行了定性分析,認為該等法律關系的性質存在雙重性,即既具有以仲裁員的裁判者身份為基礎的身份法律關系,又具有以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合意為基礎的合同法律關系。
最后,根據(jù)上述定性,本文對仲裁員責任制度及其豁免進行了定性分析,認為仲裁員承擔紀律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在民事責任的豁免方面,仲裁員就行使裁決權享受的豁免是法定豁免,就履行仲裁服務合同享受的豁免是約定豁免,但也不排除由立法特別規(guī)定而形成的法定豁免。
本文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和仲裁員的責任制度及其免責采取了比較研究的方法。
通過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國別比較研究,本文分析了作為普通法系代表的英國和作為大陸法系代表的德國對上述問題的理論與實踐,從而歸納出適用于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恰當?shù)哪P汀?/p>
通過對仲裁員責任制度及其免責的歷史比較研究、國別比較研究以及與法官責任制及其免責的比較研究,本文分析了仲裁員承擔責任的歷史沿革和法律依據(jù),并在本文釆取的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模型上提出了仲裁員責任制度的模型。
四、論文提綱
第一章 導言
第二章仲裁員責任制度的法理基礎--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法律關系比較研究
第一節(jié)本章概要
第二節(jié)英國
第三節(jié)德國
第四節(jié)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關系模型的困境及其解決
第五節(jié)小結
第三章仲裁員責任制度的立法與司法實踐--仲裁員責任及其豁免比較研究
第一節(jié)本章概要
第二節(jié)仲裁員民事責任及其豁免比較研究
第三節(jié)身份一合同模型下仲裁員民事責任及其豁免制度的構建
第四節(jié)小結
第四章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的反思--兼及枉法裁決罪之批判
第一節(jié)本章概要
第二節(jié)我國現(xiàn)行仲裁員責任制度
第三節(jié)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反思--枉法裁決罪之批判
第四節(jié)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再反思
第五節(jié)小結
第五章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的設計一兼及仲裁員責任保險制度
第一節(jié)本章概要
第二節(jié)機構仲裁語境下我國仲裁員的法律地位及責任制度設計
第三節(jié)仲裁員責任制度及其豁免
第四節(jié)仲裁員職業(yè)責任保險制度
第五節(jié)小結
參考文獻
法學論文開題報告
眾所周知,在一切能夠理解法律支配的人類的狀態(tài)中,哪里沒有法律,那里就沒有自由。下面小編整理了法學論文開題報告,希望對你們有用!
法學論文開題報告
一、綜合本課題國內外研究動態(tài),說明選題的依據(jù)和意義
(一)國內外研究動態(tài)
1、國外刑法理論界對“共同過失犯罪是否成立”得出了肯定與否定兩種結論,同時,亦有學者主張限定的肯定說。
(1)肯定說認為犯罪是行為人主觀惡性的表現(xiàn),而共同犯罪的“共同”正是共同惡性的體現(xiàn),而共同犯罪的行為不過是實現(xiàn)共同犯罪人主觀惡性的東西。
(2)否定說主張,共同犯罪是兩個以上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共同參與實施一個犯罪。
(3)限定的肯定說則認為,一般不成立共同過失犯罪,但當各共同行為人負有法律規(guī)定的共同注意義務并共同違反了該義務時,就應當肯定過失的共同正犯。
誠然,德、日、前蘇聯(lián)刑法學者主張共同過失犯罪論的日趨增多,但在德、日、俄等國占通說地位的還是共同過失犯罪的否定說。
2、國內理論層面,我國學者從刑法的規(guī)定出發(fā)大都對共同過失犯罪持否定態(tài)度,認為,“法律之所以規(guī)定共同犯罪,是因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圍內互相利用各人的行為而共同實行犯罪。
”亦有學者從立法與司法實踐的實際需要出發(fā),對共同過失犯罪持肯定態(tài)度。
我國刑法已經(jīng)承認了共同過失犯罪這一概念,刑法第25條第2款關于“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規(guī)定就是一個證明。
只不過,我國刑法對共同過失犯罪人不以傳統(tǒng)的共同犯罪論處罷了。
(二)選題的依據(jù)
1、在我國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我國倡導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我國的共同犯罪理論體系并不完善,所以要把共同過失犯罪引入我國法律。
2、我國有些學者從刑法的規(guī)定出發(fā)大都對共同過失犯罪持否定態(tài)度;亦有學者從立法與司法實踐的實際需要出發(fā),對共同過失犯罪持肯定態(tài)度。
是否應該認定共同過失犯罪在學術上有很大爭議。
3、有相當部分案件(共同實施過失行為,但不能證明死亡結果由誰的行為造成,如腳手架上扔圓木案)只有在共同過失犯罪的理論下才能得到妥善的判決;同時,肯定共同過失犯罪,追究其共同過失犯罪的責任,這對于遏制過失犯罪是相當有利的。
(三)選題的意義
1、當前我國提倡科學發(fā)展觀,要求我們要用發(fā)展的眼光看問題,隨著經(jīng)濟和社會的發(fā)展,刑事犯罪的種類呈現(xiàn)多樣化的趨勢,有的刑法理論已經(jīng)不能滿足定罪量刑的需要。
因此,研究共同過失犯罪有深遠的政治意義。
2、從立法方面講,我國的立法否認了共同過失犯罪,使得實際生活中許多的犯罪得不到應有的懲罰,這不利于我國法律體系的建立。
研究共同過失犯罪有助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善。
3、從司法層面講,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對共同過失犯罪的不同罪犯的量刑常常大相徑庭,這與我國的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是相違背的。
對共同過失犯罪的研究可以
為司法實踐提供相應的指導。
二、研究的基本內容,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研究的基本內容:
(一)共同過失犯罪的概述
1、共同過失犯罪的概念
2、共同過失犯罪的理論依據(jù)
3、共同過失犯罪的意義
(二)共同過失犯罪的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二人以上,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2、主觀要件:違同注意義務的共同過失。
(1)共同注意義務的來源
(2)共同注意義務的內容
(3)共同注意能力的判斷
3、客體要件: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
4、客觀要件:數(shù)個行為人實施了違同注意義務的共同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發(fā)生。
(三)共同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1、共同過失犯罪的處罰原則
2、共同過失犯罪刑罰的具體裁量
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本文解決的主要問題是中外刑法理論界長期爭論不休的共同過失犯罪問題,對于共同過失行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則是該問題的核心所在,因為其是否構成共同犯罪,也就確定了我國應怎樣對共同過失犯罪定罪量刑的問題,使這一理論更好的為我國刑法服務。
三、研究步驟、方法及措施
(一)步驟
1、確定選題方向。
共同過失犯罪對于豐富和完善我國的刑法體系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
2、大量查找搜集資料。
充分利用周圍的資源,對圖書館相關書籍和網(wǎng)上相關文章進行大量閱讀和收集,豐富自己在這個問題方面的知識。
3、研究分析資料。
通過對資料的閱讀,了解共同過失犯罪的國內外研究的現(xiàn)狀,對這一問題的逐步有了自己觀點和想法。
4、列出論文提綱。
羅列出自己要寫的基本內容和提綱。
5、完成論文。
(二)方法
1、比較法:外國學者對于共同過失犯罪的理論比較。
結合我國國情與外國相關理論進行比較。
2、從理論到實際的結合:在充分了解國內外對于共同過失犯罪的研究現(xiàn)狀后,再結合我國國情進行實際運用。
(三)措施
1、閱讀了大量關于共同過失犯罪方面的著作,如李光燦、馬克昌、羅平:,趙秉志主編:。
2、上網(wǎng)查看和閱讀了很多關于共同過失犯罪方面學術論文,碩士畢業(yè)論文等。
3、收集了不少關于共同過失犯罪的案例,如央視大火案、共同射擊致人死亡案、腳手架上扔圓木案等。
四、研究工作進度
2010、10——-2010、12確定選題方向、決定論文題目
2010、12——-2011、3收集論文的相關資料、提煉觀點、確定論文大綱2011、3——-2011、5擬好論文提綱、舉行開題報告、準備論文初稿2011、5——-2011、6修改論文定稿、進行論文答辯。
五、主要參考文獻
[1]馬克昌主編:修訂本第3版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6月版
[2]李光燦、馬克昌、羅平: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3]張明楷:清華大學出版社1999年6月版
相關閱讀
法學論文寫作
一、選題
很多人認為選題很簡單,只是一個題目而已,隨便選。
其實不然,選題對于法學論文的寫作至關重要,俗話說,題好一半文,由此可見題目的重要性。
選題,是學術論文寫作的開始,實際上就是選擇和確定研究課題、研究方向的過程,是極為重要的一步(引自《漢語寫作學》。
一個選題可以體現(xiàn)出一個人的基本科研能力,也是決定論文是否成功的關鍵。
對于一般地來說,選題的時候要注意選擇的題目要有可寫性,意思就是說這個題目要有一定的學術價值,由此可以引起一定的思考,最好是有一定的創(chuàng)新性。
其次,法學論文的題目還應該體現(xiàn)其專業(yè)性,一些人選擇的題目可能無法從法學的角度來寫,最后寫出來的文章可能內似于一些報紙評論或者一些宣傳稿,從而喪失了文章的價值,違背了其本來的寫作目的。
根據(jù)梁慧星教授的《學位論文寫作方法》里的觀點,選題有四個基本要求,即:(1)有學術性、理論性;(2)有實踐性、針對性;(3)有充足的資料;(4)能夠揚長避短。
下面簡短的就這四個基本方面做出下解釋。
1、有學術性,學位論文是體現(xiàn)理論科研水平的一個標尺之一,僅僅是單純的整理出其他人的學術觀點或者是翻譯國外的法學家們的學術觀點就只能說是匯編了,而非自己的論文寫作了。
當前對于文章學術性標準沒有什么統(tǒng)一的定論,根據(jù)梁慧星教授的觀點,可以從五個方面來看,其一,補白性選題。
其二,開拓性選題。
其三,提出問題性選題。
其四,超越性選題。
其五,總結性選題。
2、有實踐性、針對性。
一個選題如果僅僅是有學術性和理論性,而在當今法治社會沒有地位,對民主、法治、人權沒有什么意義,那就不能說這個選題具實踐性。
當然針對性不僅僅是指針對當前的社會現(xiàn)實,還可以是對社會預見的一些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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