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案情:甲在2003年10月15日見路邊一輛面包車沒有上鎖,即將車開走,前往A市。
行駛途中,行人乙攔車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見乙提包內有巨額現金,遂起意圖財。
行駛到某偏僻處時,甲謊稱發(fā)生故障,請乙下車幫助推車。乙將手提包放在面包車座位上,然后下車。
甲乘機發(fā)動面包車欲逃。乙察覺出甲的意圖后,緊抓住車門不放,被面包車拖行10余米。
甲見乙仍不松手并跟著車跑,便加速疾駛,使乙摔倒在地,造成重傷。乙報警后,公安機關根據汽車號牌將甲查獲。
訊問過程中,雖有乙的指認并查獲贓物,但甲拒不交待。偵查人員丙、丁對此十分氣憤,對甲進行毆打,造成甲輕傷。
在這種情況下,甲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實,同時還交待了其在B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03年6月的一天,甲于某小學放學之際,在校門前攔截了一名一年級男生,將其騙走,隨即帶該男生到某個體商店,向商店老板購買價值5000余元的高檔煙酒。在交款時,甲聲稱未帶夠錢,將男生留在商店,回去拿錢交款后再將男生帶走。
商店老板以為男生是甲的兒子便同意了。甲攜帶煙酒逃之夭夭。
公安機關查明,甲身邊確有若干與甲騙來的煙酒名稱相同的煙酒,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生。 本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甲稱其認罪口供均系偵查人員丙、丁對他刑訊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
經檢察人員調查核實,確認了偵查人員丙、丁對甲刑訊逼供的事實。 問題: 請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上述案例中甲、丙、丁的各種行為及相關事實分別進行分析,并提出處理意見。
答案及解析: 1.甲開走他人面包車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即使面包車沒有鎖,但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該車屬于他人占有的財物,而非遺忘物。 《刑法》第264條規(guī)定了盜竊罪,該條指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jié)嚴重的?!?/p>
據此,盜竊罪可以定義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領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在本案中,甲見路邊一輛面包車沒有上鎖,即將車開走,前往A市的行為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竊取的方式竊取他人財物,構成盜竊罪。
2.甲對乙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甲雖然開始打算實施搶奪,但在乙抓住車門不放時,甲加速行駛的行為已經屬于暴力行為,因而不是轉化型搶劫,而應直接認定為搶劫罪,而且屬于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 《刑法》第263條規(guī)定了搶劫罪,該條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甲暴力獲取財產的行為構成搶劫,同時暴力行為導致乙重傷,屬于結果加重犯。
3.甲對男生的行為構成拐騙兒童罪而不構成拐賣兒童罪。表面上看甲以兒童換取了商品,但這種行為并非屬于出賣兒童,商店老板也沒有收買兒童的意思。
《刑法》第262條規(guī)定,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jiān)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據此,拐騙兒童罪,指拐騙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使其脫離家庭或者監(jiān)護人的行為。
刑法第240條指出:拐賣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之一的。但甲在將男生留在商店時并無出賣的故意,也不會造成出賣的后果,只是想騙取老板的信任從而得到高檔煙酒,因而是拐騙行為。
4.甲對商店老板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刑法》第266條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霸p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捏造事實、隱瞞真相而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5.丙、丁對甲的行為構成刑訊逼供罪。 《刑法》第247條規(guī)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蹲罡呷嗣駲z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第3條第(三)項規(guī)定,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2006年7月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也對此予以了規(guī)定)。
在本案中,丙、丁在訊問甲的過程中,因甲拒不交待。偵查人員丙、丁對此十分氣憤,對甲進行毆打,造成甲輕傷。
丙、丁。
答:(1)甲乙丙丁四人構成搶劫罪的共犯,雖然丁當事人拒絕了甲乙丙的邀請,但是丁在明知甲乙丙要進行搶劫的情況下,為他們提供了幫助,構成搶劫罪的幫助犯。另外,雖然實際搶劫時丙未到場,但是不影響丙搶劫罪的成立。
(2)店主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店主開槍射擊致甲死亡乙重傷,屬于正當防衛(wèi)。因為甲乙的行為屬于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店主對此進行防衛(wèi)時成立特殊正當防衛(wèi),即致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的,不認為過當。
店主誤致其妻死亡,屬于在正當防衛(wèi)時的打擊錯誤,對此,有過失的成立過失犯罪,無過失的成立意外事件
比較詳盡的回答是: (1)對乙丙丁如何定罪處罰? (2)店主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 【答案】 (1)乙丙丁三人構成搶劫罪,屬于入戶搶竊,應當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內適用刑罰,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乙丙丁搶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丙丁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丁犯罪時不滿18周歲,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2)店主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店主開槍射擊至甲死亡乙重傷,屬于正當防衛(wèi)。因為遭到立即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衛(wèi),致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的,不認為過當。 店主誤中其妻死亡,屬于在正當防衛(wèi)時錯誤打擊第三人,不具有正當防衛(wèi)性質。但在特定、緊急情況下,由于不可預見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不認為是犯罪
法律基礎知識是中等職業(yè)學校德育課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根據《中等職業(yè)學校德育課課程教學大綱(試行)》中的《法律基礎知識教學大綱(試行)》組織專家學者編寫了本教材。
全書共分為緒論、憲法、刑法、行政法、民法、訴訟法和勞動法等章節(jié)。突出了能力培養(yǎng)的教學目的,每章一練能夠幫助學生鞏固基礎知識。書中配有知識庫和小錦囊等,形式新穎,生動活潑,具有實用性和指導性的特點。
本書不僅適合中等職業(yè)技術學校的德育課教學使用,也可以作為學生家長、教育工作者、社會工作者以及關心青少年法制教育人士的參考書。
1.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無法確定死亡的先后順序的,推定被繼承人先死,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推定長輩先死,故而應當判定乙先死,丙后死
2.甲乙系夫婦,相互間有繼承關系,但婚姻法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
甲殺害了乙,喪失了繼承權,所以根據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乙的財產應當由其父母及子女繼承,即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價值25萬元的財產由丙和丁,繼承。
甲隨后自殺,此時乙丙均已死亡,不能繼承,如甲父母仍健在,則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另一半,由其父母繼承,如父母雙亡,則由第二順位繼承人共同平均繼承。
丁系甲的丈母娘,不屬于繼承法規(guī)定的生父母,養(yǎng)父母及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沒有繼承權。
3.
①乙的財產一半以及保險金,由丁繼承,另一半由丙繼承,丙死后,甲由于殺害了她,喪失了繼承權,所以由丁繼承,即丁獨得27萬元
②戊、巳、庚、辛系甲的兄弟姐妹,其繼承權平等,各得25萬的四分之一
我來說說:
第一題:
合同已經成立。
原因:雙方已在意思一致的基礎上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了協議。其中“甲乙約定,甲先付給乙800元,山地車暫由乙保管,明天交付余款后,甲領自行車”也是買賣合同的條款,即履行合同方式的條款。
乙
當天,乙沒有將自行車交付,按我國物權法的規(guī)定,動產需交付才能改變所有權,因此甲沒有取得自行車的所有權,所有權依然是乙的。按我物權法的規(guī)定,動產在轉移所有權時風險轉移。自行車被偷,所有權是乙的,即被偷的是“乙”的自行車,自然由甲負責。
救濟:乙退賠甲的所付費用及甲為此交易花去的必要費用;或者另給一輛同樣的自行車給甲(因自行車是種類物)
哆嗦一點:假如自行車沒有被盜,而是乙以1200元將自行車又買給了丁,可不可以呢,當然可以,他回過頭來退賠甲800元就可以。
第二題:
合同已經成立
理由: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買賣合同屬于諾成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已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雙方已達成合意,且雙方已履行完畢,牛的所有權因合同的履行完畢而轉移給了甲,風險也已轉移給了甲。甲將牛交給乙看管,是一種委托,牛因雷擊而死,乙沒有任何過錯,故意乙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這兩個案例的不同之處,在于第一個合同部分履行,所有權沒有轉移,而第二個合同已履行完畢,所有權已經發(fā)生了變化。
我們的國家制定了許多法律、特別是近些年,立法速度加快,每年都有不少法律、法規(guī)頒布實行。對法律種類的劃分,可以從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劃分方法。如:從法律的文字表現形式方面劃分,可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從法律的適用范圍方面劃分,可分為普通法和特別法;從法律制定的主體方面劃分,可分為國際法和國內法;從法律的內容方面劃分,可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等等。
對于我們打官司的人來說,對法律可以這樣來劃分:
憲法,它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國一切法律、法規(guī)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規(guī)是憲法的子法。子法如與母法的內容相違背,子法則無效。除了母法--憲法之外,我們可以把其余一切法律、法規(guī)分為以下四大部門。即:(1)刑事;(2)民事;(3)經濟;(4)行政。打官司的人可以根據自己所打的官司,側重學習其中的一個部門法律、法規(guī)。
(1)刑事方面。它又分兩類,一類是實體法,即規(guī)定哪些行為是犯罪的,犯了什么罪,將要受到怎樣的處罰等。如:刑法、懲法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有關決定、通知、補充規(guī)定等。另一類是程序法,即規(guī)定辦理刑事案件程序、步驟的法律。如刑事訴訟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有關補充規(guī)定等。
(2)民事方面。它也分兩類,一類是實體法,如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收養(yǎng)法、著作權法等等,以及有關的補充規(guī)定。另一類是程序法,如民事訴訟法、仲裁條例等,也包括各種有關的補充規(guī)定、暫行規(guī)定等。
(3)經濟方面。實體法主要有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稅法、產品質量法等。程序法與民事方面的程序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方面。實體法有食品衛(wèi)生法、環(huán)境保護法、勞動法、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程序法有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條例和其他有關補充規(guī)定等。
聲明:本網站尊重并保護知識產權,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如果我們轉載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權利,請在一個月內通知我們,我們會及時刪除。
蜀ICP備2020033479號-4 Copyright ? 2016 學習鳥. 頁面生成時間:2.719秒